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课堂
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共存下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2015年05月22日  浏览:1739次

出租车行业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被认定为是垄断行业,享受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与利益。其经营管理模式也有别于一般行业的员工化管理,在出租车公司经营模式当中,存在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订立承包协议对承包金、风险押金、事故责任及其他运营成本等进行约定的情况。这种操作模式也同时存在于建筑、工程施工等行业,因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协议双重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产生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腾智律师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详。

1、劳动合同与承包协议并存,两者效力如何?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均有效,双方需同时履行劳动合同及承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同时应依据承包协议的约定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大量强制性法律规定,承包协议的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呢?该部分内容会被认定无效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吗?

例如,承包协议中常有承包人需缴纳承包费,超收自留,欠收自补的规定,且出租车公司一般不另外向司机支付工资。但是,按照劳动方面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一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承包人缴纳承包费之后的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出租车公司是否需要补足呢?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租车司机据劳动法律提出主张且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及收入情况,出租车公司是需要补足的。实践操作中,部分出租车公司的做法是:一方面公司按月向司机支付工资,另一方面司机如期向公司缴纳承包费,两线并行,以避免违反劳动法律的风险。

2、承包协议约定员工需向单位缴纳风险金的效力?

承包协议中一般约定司机作为承包人应当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押金,作为履约保证或者车辆发生损失的风险金,风险金无息,承包期满车辆无损则全额返还。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任何财物的。

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押金及违约金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在审判实践中,司机缴纳的押金以及劳动法律明确规定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协议外不可收取的违约金,是否会被法院支持呢?看一则案例:

出租车司机毛某与AK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毛某每天上交AK公司承包款140元,每月的28日上交下个月的承包款,逾期未交,按违约处理;AK公司承担该车的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税收、车辆检验费,毛某承担该车的燃油费、修理费、过路费、驾驶员工资、事故损失、违章罚款等;毛某付给AK公司10000元押金(不计息),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全额退还;毛某如未按期上交承包款,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没收押金;若其中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元。后车辆在毛某所雇佣的驾驶员吴某驾驶时发生吴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使乘客死亡,AK公司与保险公司向亡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承包协议向江山法院起诉,要求毛某支付未付的承包费和违约金并承担车辆损失费、事故赔偿费。

江山法院一审判决认为:AK公司与毛某所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毛某无证据证明已向AK公司交纳了出租车营运期间的承包款,而且在AK公司向其寄送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毛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AK公司承包款。因其未按约支付承包款,已构成违约,故还应支付AK公司违约金。据此判决毛某应当支付AK公司承包款、违约金及部分事故赔偿费。毛某不服提起上诉,衢州中院二审认为:毛某与AK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如未按期上交承包款,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没收押金,因押金无定金性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没收押金,该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认为无效,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毛某应承担按协议规定支付所欠承包款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的没收押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判定该条款无效,我们认为该判决值得商榷。但是,上述判例并未将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押金及违约金等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财物,认为出租车公司可以收取押金,且该判决同时支持了出租车公司依据承包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3、司机以休病假为由拒绝支付承包金或要求提前解除承包协议的,是否适用承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协议中已就承包人的部分违约行为设置了违约金条款,但是如果其中并未就某些特殊情形约定免除违约责任,而这些特殊情形在劳动法律角度看来是劳动者应当得到一定保障的情形,出租车公司是否仍可按承包协议的约定向司机主张违约金呢?

例如,司机患病后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将享有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但承包协议中并未将患病作为免责事由,司机如以休病假为由拒绝支付承包费或要求提前解除承包协议的,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司机在获得劳动保障的同时,可否将患病认为是不可抗力而要求免责呢?

关于患病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地震、海啸等)与人为因素的不可抗力(政治性事件、暴动、罢工等),患病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范畴,但也有理论认为突发性疾病属于不可抗力。

因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且暂时鲜有实际案例可供详参。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尽量协商,通过安排适合人选代班等方式暂停履行承包协议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承包协议,将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同时避免纠纷。

4、司机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承包协议的效力如何?

劳动合同因出租车司机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而依法终止的,承包协议是否随之终止?

一般情况下,除双方已进行明确约定承包协议随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外,承包协议应继续有效。但是,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岁,如承包人为男性,即意味着其在退休时也同时丧失了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而承包协议往往将承包人应当具备出租车驾驶员资质作为承包协议履行的前提。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承包人达到法定年龄而丧失出租车驾驶员资质应当属于双方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就预见到的事由,故除承包协议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外,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承包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来晶晶 腾智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律师

孙玉香 腾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