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家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特聘委员、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书记、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宁波经促会奉化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曾荣获浙江省“最美青工”、 杭州市“最美青工”、 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杭州市律协2014年度嘉奖。擅长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民商事诉讼、公司并购治理、经济犯罪法律事务。
【麻 策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题记:本文为腾智律师关于“跨境电商法律研究系列”之一。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商之痛在于流程之打通和优化,而其中的流程包括海关、商检、税务、结汇、物流、工商等各方面监管措施。跨境电商发展之迅速,监管部门也很拼,三天两头各地都出新政策,腾智律师为跨境电业从业企业就监管政策方面进行了梳理,希望能给各位描绘出监管体系的框架。
检验检疫监管法规政策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是质检机关开展质检活动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除了防治上述生化威胁的“检疫”监管之外,质检机关还进行“检验”的质量监管,此合为检验检疫。
随着国内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暴发,国内消费者对国产食品表达了强烈的不信任感,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海淘,特别是婴儿奶粉等食品引发了海外抢购的狂潮,监管方甚至都不得已明确海外奶粉自购入境只限两罐。这也促发了国家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在2015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这是为了应对跨境电商大潮流动之下,各类传染病层出不穷的危机。
为适应跨境电商进出口的迅猛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诸多部门规章,包括201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15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3月16日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5年5月14日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等意见。
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各地质检系统亦发布了诸多管理办法,比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重庆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小批量进口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等。以上文件均对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的货品、电商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具备较高的操作性。
检验检疫监管的几个法律问题
检验检疫关系到国民身体健康以及国内生态体系的和谐构建,如何把握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境外商品的需求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跨境电商碎片化包裹堆集的发展状况下,监管变得愈华艰难。
根据规定,出口一般贸易货物,由生产商在当地进行商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报关单,而跨境电子商务按行邮物品出口货物,免于检验检疫。但这已完全不能和跨境电商发展的形势而匹配,极易造成管理风险,对于跨境进口,亦是如此。
出进境物分类管理划分问题
为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效率,出进境物应予以明确的分类划分,分别标示为禁止出进境物、限制类出进境物和放开出进入境物。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而言,对此应当有非常清楚的认知,否则易形成或积累经营风险。
以进境物为例,关于禁止进境物,主要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等。对于禁止进境物,不应当也无法进行平台货品备案,否则易引发公共安全问题。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守住猎奇的想法,对于“负面清单”中的特殊商品,例如种苗繁殖材料(特别是奇花异草)、旧衣服、旧机电、多肉植物及蜥蜴、蜘蛛等异类宠物等不能涉及。
关于限制进境物,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主要涉及到食品部分,类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及生鲜蔬果等。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办理注册,否则不得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关于可放开出入境的进境物。目前主要通过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实施,备案内容包括经营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在很多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该类商品已经能够实现快速备案,由计算机自动审核完成。
出入境物质检管控问题
关于质检管控,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浩大而又繁杂的工程,它关系到质检的标准、质检质量的认定、售后追溯等各个环节。以《杭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为例,其中第四条规定:“电商企业经营销售的进口商品应限于在生产国合法生产、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物品”,因此,如何去认定在生产国(原产地国)合法生产,其生产的国家标准是需要符合中国以及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仅需要符合生产国的强制性标准,以及通知所指的“特定标准”是生产国的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或地区标准,都是需要思考或明确的问题,有鉴于此,该通知明确了“如果存在执行标准与中国标准有差异等情况,应明确(向消费者)提示”。
对于质检质量认定而言,质检机关的本身的能力有限,而随着跨境进口商品数量、品类的日益增多,完全依靠质检机关是无法完成工作的。故质检机关已开展了第三方检疫检测,由该类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量进行认定,由质检审核通过。
在售后追溯方面,应建议海关、质检、平台、消费者多方联动,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售后争议问题。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失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最终决定该企业的跨境领域的经营资格或限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进境物品原不针对中国消费者生厂,故在进境检验检疫部门会要求加贴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商口事实上等同于“无合格证”。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敬请期待跨境电商法律研究系列(三):税务:传统和跨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