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的标题,各位看官是否觉得是魔术师在变魔术。的确,今天,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连银迪律师为亲们表演律师如何同魔术师般变出ABCD套合法、有效的财产保护方案。
为了增强亲们的切身体验感,连银迪律师需借用原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的离婚案做方案演示模板。
一、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信托是关键
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前夫蔡奎的离婚一案中,因引入家庭信托,避免了一场离婚可能引发的家庭纷争,从而保护了龙湖地产。
2008年,所有关于龙湖地产上市的准备都已经进行到最后阶段,6月11日这天,关于股权架构的一系列动作终于尘埃落定。吴亚军与蔡奎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别注入其中。其中,吴亚军的信托为吴氏家族信托,在当时的持股比例为46.9%。经过一轮配股以及回购之后,目前吴亚军的信托持股比例为43.18%;蔡奎的信托名为蔡氏家族信托,目前持股比例为28.79%。
信托法赋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如吴亚军的未设信托财产相区别,在离婚时不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也就是说,吴亚军与蔡奎的离婚不涉及龙湖地产股权的分割。吴亚军、蔡奎正是以信托的方式避免夫妻离婚争产恶斗,从而保护了龙湖地产,保障了吴氏、蔡氏的利益。
二、吴亚军的财产保护A方案:“信托”
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因为离婚析产,土豆上市受阻,最后被迫签订“城下之盟”,以650万美元的天价买断了一年多的短暂婚姻,换取土豆的上市。而吴亚军为何引入信托就能化解一场离婚争产争斗,龙湖地产顺利上市且如常运营。信托究竟有何神力,就由连银迪律师为您揭开“信托”的神秘面纱。
1、何谓信托
何谓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作如此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决定了信托的特有保护功能:
首先,信托期间,设立信托的财产所有权是脱离了委托人。虽我们国家信托法出于所有权制度的考虑,未象英、美、德等国家直接定义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是实务中,信托必须将财产交由受托人,意味着设立信托的财产在信托期间所有权脱是离于委托人的。
其次,信托期间,设立信托的财产全部交由受托人管理,且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目的进行管理,同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的是监督与受益的权利。意味着受托人不得随意管理或处分财产。
2、信托的功能
信托备受欧美发达国家的青睐,除了信托的高度灵活性外,最根本原因是还是信托具有避债、避税等财富保护特有功能。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时,除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之外,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同样,信托财产形式上或名义上属于受托人所有,但实为受益人的财产,也与受托人之固有财产相区分,独立于受托人。受托人死亡或者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3、吴亚军、蔡奎的境外信托详图
吴亚军、蔡奎在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在境外分别设立吴氏家族信托与蔡氏家族信托。具体信托如下:
4、律师的举足作用
财产保护系个人高度保密的隐私,因此吴氏、蔡氏家族信托是否设有保护人,以及财产保护的详细内幕,我们不可而知。但是假设我们腾智律师事务所财富管理律师团队为吴亚军提供财产保护法律服务,我们会这样做:
(1)了解吴亚军的财产状况与家族状况,及时建议吴亚军采取财产保护;
(2)在吴亚军决定采取财产保护,我们会对吴亚军的财产状况做严密的尽调,了解财产的现状与风险;
(3)对吴亚军的财产进行界定与风险分析;
(4)向吴亚军本人出具ABCD套保护方案,且方案中包括具体操作与风险提示、风险规避路径。
(5)当吴亚军确定为采取A方案时,我们会提供如下服务:
第一,对信托机构的资质作尽调,了解信托机构的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以保障财富的安全;
第二,协助谈判,并负责起草、审修与信托机构合过程所涉的法律文书;
第三,根据吴亚军的目的设计受益人的受益分配、受益方式与条件、受益范围、受益取消等;
第四,协助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
第五,作为信托的保护人,始终监管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保护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
第六,当信托终止时,协助对信托财产的分配与转移。
连银迪律师需特别强调是“信托保护人”。梅艳芳生前为防止母亲挥霍落得生活无依,特意为其巨额财富设立信托,意在通过信托避免母亲将其巨额财产挥霍一空。但是为何梅艳芳信托目的未能实现,关键因素就是她的信托里缺乏保护人的设制。所以,在信托机制里,保护人的设制何其重要。
三、吴亚军的财产保护,还可以有BCD方案
吴亚军最终采用了A方案的信托保护她的企业,保护她的财产。但是,连银迪律师认为除A方案股权信托外,根据吴亚军的保护目标,还会有BCD套方案。
1、B方案:家族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设计
吴亚军的A方案,就是利用信托隔离了蔡奎对公司掌控,以及股东婚姻变化析产影响公司存亡。其实,吴亚军可以与蔡奎等家族成员签订家族协议,保障彼此的财产利益同时取消蔡奎等人的股东资格,同时辅以公司章程的修正、股权的个性化设计,也可以达到吴亚军的保护目的。
2、C方案:婚内财产约定+家族基金
吴亚军与蔡奎通过信托的方式,其实也是保障二人及家族成员财产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的妥协结果。那么,他们其实也可以运用《婚姻法》的第19条规定,通过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再加以家族基金的运用,同样可以实现吴亚军的保护目的。
3、D方案:法人代持吴亚军、蔡奎的股份
吴亚军与蔡奎可以成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代持股份,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吴亚军英明,在于她懂得事先保护,而不是被动等待离婚析产。很多企业家一味埋头经营企业,等风险降临时被动还击,为时已晚。浙江东阳的龙威实业原本是当地一家较有影响力的,资产近亿元的民营企业,因为离婚争产,最后落的企业破产的境地。如何避免,前车之鉴,尽早保护。
作者:连银迪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家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