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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高大上的网站隐私权政策?(二)
发布:2015年07月02日  浏览:1163次

【夏家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特聘委员、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书记、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宁波经促会奉化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曾荣获浙江省“最美青工”、 杭州市“最美青工”、 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杭州市律协2014年度嘉奖。擅长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民商事诉讼、公司并购治理、经济犯罪法律事务。

【麻 策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续《什么才是高大上的网站隐私权政策?(一)》


5
个人信息如何界定?哪些可以被认为不是个人信息?
呜呼,真有点乱

  隐私权是一项法律权利,侵犯隐私权就是侵犯了个人信息的隐密属性。那么法律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内容?哪些又不属于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这就是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瞧,似乎不复杂吧。实际上就三类:一是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显示的任何身份信息;二是社会信息,如联系方式,帐户信息等;三是服务使用信息,如使用打车软件形成的GPS定位信息,网页浏览历史等。非常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实际上是法律中的兜底条款,说明虽然有些信息无法单独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但若碎片化的信息集合在一起能够拼凑起一个特定的指向,亦属于个人信息。

  关于“结合信息识别用户”,在“顾*与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60浏览器上传了顾*在电脑中安装的诸多软件的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根据现有证据,顾*对其上述软件安装信息的隐私属性举证说明尚不充分。该类软件均为计算机使用过程中的常见软件,并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故即使顾*证明了360安全浏览器5.0正式版软件确实存在上述收集并上传的行为,360安全浏览器也无从判断顾*的真实身份及其人格特性,顾*的隐私权并未因此受到侵害。

6
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Definitely Not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并非只要属于个人信息,法律就予以保护。余话不表,看案例大家就有数了。

  在“董*榕与杭州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榕在2013年设立自己的贸易公司,需要与不同客户进行各类贸易往来。部分客户在被告杭州法*网网站上看到董*榕曾涉犯罪的判决书后,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但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董*榕因合同诈骗被判处刑罚的信息,不属于依法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故法图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的行为没有侵犯董*榕的隐私权。

  傻眼了,本来原来是想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没想到给自己多造了一份判决,这下犯罪记录的“隐私”愈发传播得更深远了。本案有意思的地方是,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个人信息”不属于法律的保护对象,不侵害个人隐私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信息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无独有偶,上海某法院在一案件中认为:上房物业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的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院判决书,该案系经公开审判,判决书主要围绕张**、厉**是否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展开,其内容与小区其他业主也有一定的关系。而且,上房物业在张贴该判决书时已经将张**、厉**的姓名和所住楼号用黑色颜料涂盖,可以看出上房物业的目的是敦促小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其主观上并无侵犯隐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犯张**、厉**的隐私。

7

COOKIE和网络臭虫是否存在原罪?

Definitely Not 2


  cookie技术主要是用于服务器与浏览器之间的信息交互,使用cookie技术可以支持服务器端在浏览器端存储和检索信息。当浏览器访问服务器时,服务器在向浏览器返回HTTP对象的同时发送一条状态信息保存到浏览器,这个状态信息被称为cookie信息
。COOKIE信息能够使网页记录下个人个浏览痕迹。

  网络臭虫,好听点叫“像素标签”(亦称为网络信标或像素)是安装在某一网页、应用程序或广告上的小代码块,该网页、应用程序或广告可以检索关于您设备和浏览器的特定信息。事实上,“软件开发工具包”(亦称为 SDK)也具有记录操作痕迹的作用,但SDK主要存在于移动端。

  上述技术都能够直接记录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密码、用户名、身份证号、姓名,它便于下次浏览网站时自动跳出(比如下次登陆某一网站时会自动输入密码帮你登陆)。COOKIE还是网络定向广告业得以发展的始作蛹者,COOKIE收集个人网页信息浏览后,会在下次登陆其它网站时,定向发送曾浏览的商品信息,这在目前已是非常普通的网站现象。这么一看,似乎危害大很大,原罪很重。

  在2015年5月6日下判生效的“百度公司VS朱某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事实上,cookie技术以及网络臭虫技术是一项合法的、基础的、中立的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被谷歌、雅虎、亚马逊等网络服务商普遍采用,就看服务商如何使用,不存在原罪,敬请放心使用。


  敬请期待隐私权政策之终结篇:《什么才是高大上的网站隐私权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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