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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法律途径——以一起历时两年半的公司股东纠纷处置为例
发布:2015年06月25日  浏览:3773次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掌握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人往往掌握着公司的话语权,而其他股东则往往缺乏有效的制约与救济手段,因此导致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公司中甚至出现了大股东由于未掌握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证照,而丧失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罢免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职务,实践中往往也因为工商变更登记难以完成等种种原因,导致相应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因此引发了诸如抢公章抢账册等暴力事件。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朱智慧律师曾经处理的一起公司股东争议纠纷中,就碰到了上述难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最终陷入经营困境,受损的公司其他股东在朱智慧律师的指导下最终通过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会、提起公司移交之诉等方式夺回公司控制权。该案虽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争议,但律师介入整个纠纷处置的始末完整体现了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法律途径。从公司陷入困境到最终起死回生,该案的处理思路颇具借鉴意义。

【案件回顾】

杭州某公司曾是一家红红火火的中小型国有企业,199911月经过改制,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24名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原企业领导文某(化名)担任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033月,文某瞒着大部分股东,伪造了由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资到173万元,将其本人的股权从原来的10%左右,增加到28%多,并新增刘某、林某(均为化名)等人为新股东。其他原部分职工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稀释下降。

2008年初,公司其他部分股东得知此事后向市工商局举报。20086月,市工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撤销2003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变更登记。文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89月,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但是,文某并没有按处罚决定的要求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转回公司原来股权股东状态的登记,公司因此一直不能办理年检,曾经红红火火的公司处于停滞状态。

为了恢复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利益受损的公司部分股东向朱智慧律师求助。在朱智慧律师的指导下,该些股东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公司控制权。根据朱律师的意见,该些股东们严格按照公司1999年章程的规定,向文某发出了召开股东会以改选董事会的提议。在文某对此置之不理后,该些股东们依法直接以股东名义召集股东会。20093月,公司股东会终于得以召开,并顺利通过投票选举唐某、吴某、于某(均为化名)三人组成了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同日,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此后,新一届董事会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唐某多次通知文某,要求他按本次股东会决议,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唐某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以及人事档案等。但文某却以种种理由再三推托,拒不移交。同时,经咨询工商登记部门,在既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工商登记部门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迫不得已之下,20096月,新董事会委托朱智慧律师等律师,以公司名义在区法院对文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文某等人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唐某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资料以及人事档案等。

【难点与焦点】

新董事会的产生以及移交的请求虽然完全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本案办理中仍然充满了难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极具典型意义。

一、新董事会是否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按规定应当在诉状等法律文书上加盖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但本案中,诉讼请求就是要求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当然不可能加盖公章、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此,本案立案时就碰到了难题。

为此,律师通过查询公司工商档案提供了工商局盖章公司基本情况(取代营业执照功能),提供了公司章程、股东会改选董事会的全套文件等(证明新董事会的产生合法以及具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通过与法院的再三沟通与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同意立案受理。

二、20093月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20093月的股东会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本案诉讼是否成立以及诉请是否应当支持,这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文某提出根据“2003年公司章程,不仅唐某召集主持股东会无效,而且当天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也因没有达到法定比例而无效,同时还提出1999年的50万元注册资本就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按50万元的注册资本进行股东会表决也是违法的。对此,朱智慧律师等提出,2003年公司章程变更等行为已经被依法撤销,故公司的股东会应该按照修订前的1999年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并表决。至于50万元是否足额到位,一方面文某并无证据证明,另一方面也不影响股东们行使表决权,所以该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有股东提出股权争议诉讼应如何处理?

在类似的公司移交诉讼中,对股东会决议最有效的对抗往往是个别股东提出的股权争议,因为一旦成立,则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本案诉讼过程中,2003年新增股东刘某和和林某就突然对公司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要求按照2003年的增资扩股出资,确认其在公司的股权。同时,文某以该确权诉讼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以及20093月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直接影响本案判决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移交诉讼案,先审理股权确认案。

在该股权确权诉讼中,由于刘某和林某不认可唐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其企图恶意串通、拖延诉讼进程的意图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为此,朱智慧律师等马上向法院提交了意见书,指出在确权诉讼中有资格代表公司应诉的人是唐某,如果对这个问题有争议,则首先应该在公司移交之诉中解决,所以不能中止公司移交之诉的审理,反而应先中止股权确认之诉的审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朱智慧律师等的意见,中止了股权确认之诉,把公司移交之诉审理完毕,最终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当文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却认为应当先审理刘某和林某的股权确认之诉,故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为保证股权确认之诉的公平公正,区法院在该案中追加了公司全体股东为第三人,法庭上因此人头簇拥、意见纷纭。经过艰难的审理,201010月,区法院对股权确认之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2003年的增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和林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刘某和林某的出资行为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为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权确认之诉终审判决后,区法院很快恢复审理了公司移交之诉,做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20093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支持公司新董事会的移交请求。文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111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公司20093月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有效,驳回文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新董事会手握终审判决书,很快就成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恢复了税务登记,并重新开通了银行账户;搭建了新的经营管理班子,做成了停业6年以来的第一笔业务;与承租公司房屋的某金融机构签订续租合同,恢复了经济收入。在银行账户中的钱可以使用后,公司报销了多年拖欠员工的医药费,补交了拖欠的社保金和公积金,在2012年春节前给员工们发放了久违的福利。这起历时两年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法律战,终于获得了圆满成功。

【律师建议】

公司控制权的争议与争夺,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时有发生,很多公司股东一旦遇见公司控制权旁落、利益受损的情形时,往往不知所措、难以应对维权。但实际上,公司股东完全可以事先预防,并从公司治理、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此,腾智律师提醒公司股东:

一、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行使之

公司股东应当了解并在必要时行使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目前已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等股东权利,股东应当清晰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并积极行使权利。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其实是相互之间的权利制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不应当沦为摆设,不仅各机构内部权利设置需要制度制约,而且该些机构相互之间也应当切实发挥其制约作用。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等。

三、分别保管公司印章及证照等

对于公司印章、证照等,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分别确定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保管以及登记使用制度等,避免印章、证照、重要文件等集中控制在个别人员手中。

四、根据专业律师建议处理控制权纠纷

对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控制权永远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拥有100%股权的股东,也需要受到法律与公司章程的制约。所以,不要认为自己是小股东就天生的没有公司控制权,也不要认为自己是大股东就认为自己一定具有公司控制权。但是,每个公司又是不同的,股东争议尤其是公司控制权的争议涉及到公司的历史、业务、财务等诸多因素。因此,能否根据不同的公司背景为不同的股东提出有针对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实际上与律师的专业水准以及对公司的了解程度息息相关。一旦有公司发生控制权争议,建议股东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由专业律师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本案的成功来源于律师对于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历史的清晰了解,也来源于律师对于公司法等法律的专业深度。本案的进程完全符合最初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证明了这种了解与专业相结合的必要性。

五、及时寻求律师专业意见

在公司控制权争议等股东争议纠纷的处置中,诉讼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同时因其费时费力,也永远不会是最佳的选择。因此,建议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建章立制,一旦有争议发生或可能发生,则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腾智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作为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团队,在每年接待受理的几十起股东争议纠纷中,经常发现有股东在纠纷出现时常常自行处理,反而导致越来越被动,直至最后实在无法解决了才来寻求律师的帮助,解决纠纷大费周折。但实际上,就像夫妻矛盾一样,股东争议从来不是突然产生的,大部分都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如果一开始就及时建章立制,争议纠纷有苗头就及时处置,则很多股东完全可以长期合作,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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