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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垄断??——从法律视角看“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事件
发布:2015年06月18日  浏览:2002次

编者按:本文为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腾智律师事务所夏家品副主任在互信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互联网、电子商务热点前沿法律问题研讨沙龙上的发言稿。

2014年春节前夕,微信一20人团队推出“微信红包”并一夜爆红,媒体曾疯传微信支付用户破亿。也正是这个简单的功能,击中了人性而成为微信圈吸引移动支付用户、增加社交玩法的重要产品。

2015年,正值微信红包新一轮紧锣密鼓布局之际,阿里上线了支付宝新版“亿万红包”,增加了新春红包功能,推出了四种玩法:—个人红包、接龙红包、群红包和面对面红包,同时开放了分享到微信的接口。

但不幸的是,这个接口存活不到半天,就被微信一手掐断了。微信对此回应称:“微信红包是好友之间的一种趣味互动,表达情感的方式,我们绝不容许有人打着红包的名义进行朋友圈恶意营销”,“等什么时候阿里系接入了微信支付,我们再来谈这个问题”,藉此叫板阿里。

这么一个“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事件,从法律视角来看,腾智律师认为应该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微信用户)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微信用户和腾讯什么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加入微信时都要点击同意腾讯公司规定的用户协议才能注册账户,这个用户协议就是服务合同。除了服务合同,用户和腾讯的关系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用户协议里基本都是腾讯的免责条款,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多为保护用户权益的规定,效力上,法律比协议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6、20条的规定,用户作为消费者,对腾讯提供的服务享有查询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原有服务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其真实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逼着消费者只能用腾讯的服务,这个做法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涉嫌侵犯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微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禁止用户通过微信分享竞争对手的服务,这涉嫌违反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多项规定,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关于第(二)款,腾讯属于累犯, “3Q大战”当年,工信部为了针对腾讯不兼容360软件的行为而度身定做的,这次又涉嫌违反了;关于第(三)款,从文义来看,腾讯也是违反了,因为其行为没有正当性,理由牵强、前后矛盾的。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所以说,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涉嫌不正当竞争,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予以认定则较难。

封杀是否涉嫌垄断

毫无疑问,从国内社交领域市场份额来看,微信是稳坐霸主地位。不过,从法理上,微信是否涉嫌垄断呢?《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微信屏蔽支付宝红包的行为最有可能涉嫌第二类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这,经营者首先需要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要有滥用行为。此次事件中:

1.微信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微信虽然在国内即时通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一半,但是这个“相关市场”,并非仅指国内社交领域。

“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司法体系中相当复杂,垄断地位不是单纯看市场占有率,也不是看装机量的。就如此前最高院审理“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一案中,判决结果为奇虎败诉,就是因为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QQ居于市场支配地位。

虽然我国法律并非依照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但上述判决结果还是具备参照性的,适用于微信。即时通信具有全球性,“相关市场”非常广阔,几乎是全球范围的。据此推论,微信在法理上应该是不属于居于市场支配地位。

2.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是否属于滥用行为。首先,此次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是在自己的产品中进行操作,而一般法律上讨论经营主体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方式,会考虑以下两个角度的平衡——一是尊重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权,公权力不能干涉;二是在尊重市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拿之前美国商务部对谷歌的判定举例,商务部认为谷歌作为搜索引擎,有权对内容进行搜索权重的分配,比如将自家的产品权重排得高。由此看来,微信的封杀行为是在其经营权范畴以内,虽然可能导致其他公司利益受损,但不足以导致对有效的市场竞争的破坏。

其次,在“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事件中,关键在于怎么判断封杀是否是有正当理由。腾讯封杀的理由是恶意分享涉及安全问题,这就要看这个理由成不成立。如果其他互联网企业要起诉微信,依然将面临很多困难。因为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对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很难进行判断。

既然“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目前皆存争议,那么就很难说:微信封杀支付宝红包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阿里的应对之术

在开放平台中,如果出现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平台禁止其提供常用功能,采取这种技术手段是常见的方式。一个平台所谓的“开放”是基础通用功能的单向开放和应用层面的全面开放。而基础通用功能作为开放平台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不允许挑战的;而应用层面第三方接口的对外开放应该是无歧视、无排他性的。

由于微信平台本身拥有支付功能,也通过滴滴打车等培养起用户使用微信支付的习惯,所以断然不会让这个基础功能,遭受来自强大竞争对手阿里的挑战。

基础支付功能的开放性问题是一个商业判断的问题。平台本身通用功能是否开放、怎么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应该对竞争对手开放、是不是和竞争对手对等开放,诸如此类不是原则问题而是战术问题 。由此看来,微信屏蔽支付宝红包也是战术的问题,而阿里巴巴如何应对此种战术呢?应对的一个前提是:无论是从腾讯角度而言,亦或是从阿里角度而言,链接开放,互通有无,是不可能的,腾讯不会允许支付宝分享链接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

竞争,是市场中的最佳状态。竞争,更可以是磨人的石。支付宝需要微信网络的通道价值,也需要通过社交的“出口”价值,让用户,“爽与乐”,但也有一个前提,必须全身而退。种种权衡之下,支付宝推出了新的红包功能——赋予支付宝红包更多的玩法,并且通过“红包口令”的形式,跳出阿里与腾讯两家巨头相互屏蔽的限定。

“红包口令”这一产品的推出意味着,支付宝在阿里与腾讯相互封杀的格局中,另辟蹊径,既能避免被社交黑洞吞噬用户,又能接力社交网络的传播链条。也因此,微信在支付宝的“红包口令”中,被彻底的“管道化”。

作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夏家品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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