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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大幕开启,PE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2015年05月12日  浏览:934次
  2015年2月16日,深圳市地税局以“温馨提示”的方式向当地的股权投资企业公布了最新的税收政策,根据该《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深圳市地税局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一、背景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62号文)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据此,国务院提出要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深圳率先明确叫停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前后的对比
  深圳市曾在2010年7月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现深圳市地税局明确该通知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前后税收政策对比如下:
  

  三、浙江省相关税收优惠及清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62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强调通过此次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现浙江省虽未正式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但自然也将不例外。拒不完全统计,浙江省的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湖州市、舟山市均于2012年前后出台过旨在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给与股权投资企业不同形式的政策优惠。
  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市曾规定,“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杭州市余杭区曾规定,“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我区缴纳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70%、60%、50%的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及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随着此次税收政策清理大幕的开启,浙江省内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将戛然而止,并且随着全国各地政策的一致性,各股权投资企业也无法通过属地迁移的方式寻求政策洼地,唯有通过提升自身的投资水平,提升盈利能力获取应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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