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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中受伤,谁之责?
发布:2022年04月20日  浏览:3177次

近年来,健康生活的理念在城市中盛行一时,不少久坐在办公室中996的上班族们突然意识到了“身体才是奋斗的本钱”,于是纷纷重新拾起久违的活动项目,开始走进城市中的各大健身房开始了对自己身体的一次次“锤炼”。

但是人们似乎忘记了任何运动都伴随着一定的运动风险,尤其是长期未运动后突然增加的运动量,非但难以成为身体健康的“帮手”,反而更有可能成为压垮身体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各类在健身房运动过程中受伤的新闻也变得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既然受伤者是在健身房中受伤的,那么受伤者因运动损伤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思考,人们在健身房里受伤一般都是由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再比照法条,逐一考察这些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条件。

健身房的责任

当人们在健身房受伤后,最先想到的一般都是向健身房的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那么健身房的经营者是否确实需要赔偿受伤人呢?对此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的“场馆责任”加以回答。

法条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参看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健身房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其经营者需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他应当对在该场所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便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既然他无过错,那么我们自然也无法要求他为自己无过错的事由“买单”。

可以看出,健身房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在于看他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健身房的经营者而言,怎样才算是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对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参考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我们可以一探审判者们对该义务的理解。

案例


(2020)浙01民终5455号


2018年7月6日,原告葛某在杭州某健身中心参加动感单车课程过程中,左脚踝被单车踏板带着扭转造成骨折并进行了手术。事后,葛某认为其是因参加健身中心的培训课程才受的伤,因此健身中心应赔偿其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164667.9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业的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健身器材和设施,以及开设的健身项目等符合安全性要求,同时采取包括事前预警、事中管理、事后施救等有效措施,避免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伤害事件。本案中,案涉健身房的经营者在原告入会时让其签署了《顾客守则》,该守则对于参加健身运动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警示,被告也在案涉动感单车教室外张贴了《预约须知》,告知要听从教练的指导,教练在课程开始前也告知了被告动作要领和安全防范事项,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健身设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据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健身房在案涉伤害事件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原告受伤系自身不慎导致,健身房的经营者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健身房的经营者们通常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确保健身房内的场地及设施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在会员开始运动前,及时采用某种方式提醒会员运动风险,如在场地内张贴安全须知,在会员购卡时提供一份安全声明要求会员签署等;

安排健身教练等专业人士或通过在健身器材上张贴使用说明等方式指导会员安全、合理地使用器材;

安排专业人员在场地内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纠正会员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的行为;

当出现会员受伤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如及时拨打120、提供送医前简单治疗并送受伤者及时就医等;

其他能确保会员在健身房内能够安全运动的事项。

当健身房的经营者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时,法院便极有可能认为他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受伤者也就无法律上的理由再要求他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当然,对于健身房的经营者是否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由受伤者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一点也需要注意。

私人教练的责任

上述健身房的场馆责任,通常发生于人们自己在健身房中运动时产生运动损伤的情况。而在健身房的运动,除了包括自己运动外,还包括在聘请的私人教练的指导和陪同下的运动。虽然在教练指导下的运动会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是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在教练的指导下依然受伤了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能否请求私人教练赔偿其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不应该要求私人教练赔偿其因损失,而应当要求雇佣私人教练的健身房赔偿其损失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求赔偿。

通过解读该条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受伤人在健身房中因接受私人健身教练的不当指导而受伤时,应当由雇佣该教练的健身房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健身房的经营者作为用人单位代替私人教练承担了这份责任。而在健身房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私人教练要求赔偿。

可能有人会好奇,明明是私人教练的原因导致自己受伤,为什么自己不能直接找私人教练进行赔偿,反而要舍近求远地找健身房的经营者对自己赔偿呢?这是因为,我国的立法者认为:与员工相比,用人单位在赔偿能力和损害分散能力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能使受害人获得更迅速的救济,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而且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员工的侵权行为负责,也有利于激励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员工采取最高程度注意义务,从而可以减少员工侵害他人权利行为发生的频率,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

其他健身者的责任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人们在健身房内受伤还有一种情况是由其他会员导致的,比如现在有很多健身房都会开设搏击课、搏击操等这类具有一定对抗性、竞技性的健身课程,选择以这种方式健身的人也有很多。那么,倘若人们在健身房中,因其他健身者的行为而受伤时,相关的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一般人们接触到这个问题,会首先想到应当遵循“谁惹出来的麻烦,谁自己承担”的原则来要求导致自己受伤的人承担责任,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对此,《民法典》第1176条有不同的回答。

法条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表达的是一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才在国内诞生的新规则——自甘风险行为规则。根据自甘风险行为规则,倘若受伤者是自愿参加类似搏击健身这样具有一定对抗性、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的,那么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受伤者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的,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要对此次造成受伤人受伤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自甘风险行为规则”是为了使人们可以积极的参加文体活动而不用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而烦恼。运动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其本身便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足以激发起人们的荷尔蒙,带来感官上的刺激。试想,倘若因法律的规定导致在体育项目中,参加者畏手畏脚,即不敢承担自己受伤的风险,也不敢承担伤害到他人的风险,那么体育运动肯定也会变得索然无味。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行为规则中受伤人自甘的“风险”一定是某一体育项目中固有的风险,比如在搏击比赛中被对手打伤的风险,在足球、篮球项目中因与对手争抢球而产生身体接触后受伤的风险,在帆船、划艇等项目中因船体颠簸而产生的落水风险等,而体育项目中非固有的风险,比如在搏击比赛中被咬伤耳朵,在足球、篮球项目中被棍棒打伤等,则不受自甘风险行为规则的调控

在健身房中,倘若会员是在参加的搏击课程中被其他会员打伤的,自然应当受到自甘风险行为规则的调控,但是若会员是被其他会员不小心脱手的哑铃、杠铃砸伤的,则不受自甘风险行为规则的调控,还是需要按照对方是否有过错的一般判断标准,判断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自甘风险行为规则仅调节受伤人与其他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至于像健身房的经营者这类活动组织者、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依然按照“场馆责任”的规则承担。

自己的责任

当我们逐一思考过健身房的责任、私人教练的责任以及健身房中其他健身者的责任之后,还有一个责任主体是我们时常会忽略的,就是我们自己

事实上,在健身房中最有可能造成我们受伤的恰恰是我们自己,一个不那么标准的动作,一组因为偷懒而没能充分完成的热身,一次草率冲动下的挑战都有可能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

而当我们坐在地上揉着受伤的脚踝,环顾四周时,我们最渴望是从这些围在我们身边的健身房老板、私人教练和其他会员中找一个能为我们的损失负责的人,但当我们像这篇文章一样挨个审视过他们的行文、寻找他们的过错后却发现每个人都已经做到了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时,我们最终也只能理智地、平静地接受自己原来也是一个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主体的事实

毕竟倘若我们自己的所有过错,都有一个他人为我们承担责任,我们迟早也会失去保护自己的动力,而轻易去尝试那些有损于我们身体的行为。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要求我们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法律保护我们自身安全的一种手段。

总结

综上,当你在健身房中不幸受伤时,你需要思考并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你的受伤是否是因为健身房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你的受伤是否是私人教练的不当指导行为导致?

你的受伤是否是健身房中其他会员的不当行为导致?

如果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中有“是”的,那你就可以按照本篇文章所列的标题逐一“对号入座”,找到责任主体;而如果以上几个问题答案均为“否”的,那你其实就已经找到了应当为你此次受伤负责的主体。

最后,如果你已经在健身房中受伤了,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没有受伤,也希望这篇文章能提醒你,如果受伤了想要维权,是一件多么复杂耗时的过程,所以一定请关注运动风险,避免运动损伤,祝你能一直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白嘎里 律师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律硕士,擅长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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