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机溶剂中的隐形杀手,1,2-二氯乙烷是无色、易挥发、具有氯仿样气味的有机溶剂,属于高毒性的化学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呼吸道吸收是其主要的中毒方式。1,2-二氯乙烷虽然属于高毒性化学物,但常用作化学合成原料、工业溶剂、脱脂剂、金属清洗剂和黏合剂等,在生产生活中属于较常见的化学物,如在建材、印刷、箱包生产等行业,劳动者工作中需要接触的油漆、洗板水、胶水等大都含有相应成分。如果不小心中毒,轻者出现头痛、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重者出现意识障碍、癫痫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或接触含有1,2-二氯乙烷成分的有机溶剂导致中毒后,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呢?通过查阅近五年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含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数据库内容,共检索到9件相关案例,其中同一当事人的一、二审、再审案件或者同一系列案件视为一件案例),发现具体到个案中会有不同的追责情形,以下列图表为例:
通过上述图表可知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乃至劳动者自身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责或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将选择部分案例进行摘录和解读,案件详细内容可参阅相关裁判文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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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生产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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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吉2401民初3167号李际荣诉与长春生资市场亨源物资经销处、吉林省琦耀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邦消防器材修配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李际荣系吉林省延吉市瑞泰房屋维修有限公司建筑工人。2017年8月24日,李际荣在泰瑞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工作时,使用了亨源经销处从琦耀公司购进后销售的、东邦修配厂生产的“琦跃U-PVC专用胶”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于2017年9月14日被送往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急救,经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呼吸衰竭、肺炎、电解质紊乱等。2017年9月15日,李际荣转院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有毒气体中毒(二氯乙烷),于2017年10月14日出院。后李际荣先后转院至北京丰台英博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开阳中医医院等住院治疗,于2017年11月1日出院。
2017年9月8日,经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委托青岛青科蓝天橡塑检测有限公司对PVC胶水进行检验,2017年9月30日,青岛青科蓝天橡塑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PVC胶水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本次委托检验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总量,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要求”。2017年11月14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出具长二工商行处字[2017]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亨源经销处经营者徐亮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20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常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9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李际荣于2017年8月25日就医确诊后的不良后果与其在干活过程中吸入的有害气体存在因果关系。2.李际荣病情符合二级伤残。......6.李际荣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2018年8月16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常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7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际荣2017年8月25日就医确诊为有害气体中毒与其在干活过程中吸入的有害气体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8月22日李际荣吸入有毒气体与李际荣目前损伤后果的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
李际荣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亨源经销处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亨源经销处向李际荣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41980元。
法律解读:
从案件中可知,原告李际荣在工作中使用东邦修配厂生产的由亨源经销处销售的具有缺陷的名为琦跃塑胶的胶水,是导致李际荣中毒受伤的直接原因。且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李际荣吸入有毒气体与其目前损伤后果的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原告李际荣有权向生产者即东邦修配厂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我们发现本案中原告方是直接起诉要求销售者亨源经销处进行赔偿,法院同样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原判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同样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立法者本意是为了起诉便利,实践中有的产品可能没有具体标识,即俗称“三无”产品,买家找到销售者容易,要找到具体的生产者可能会比较困难,所以法律特意规定,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像本案中原告李际荣就有权利选择由销售者亨源经销处对其进行赔偿。当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类似本案中的例子,亨源经销处作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虽然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涉案产品缺陷系东邦修配厂造成的,因此亨源经销处作为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即东邦修配厂进行追偿,即最终实际承担责任的其实还是生产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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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020)粤06民终2384号孔结花、陈凡忠、苏月妹等与田彩平、佛山市紫明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汰昌五金电器商行等生命权纠纷案
2018年10月18日,丁少嫦经朋友介绍雇请孔结花为其所有45号房屋搞卫生。后约定由陈延庭、孔结花自带工具及清洁物品对45号房屋的地板进行维护及洁清。2018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陈延庭带随孔结花、陈罗生到45号房屋进行相关的地板维护及清洁工作。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陈延庭带随孔结花继续到45号房屋进行相关的地板维护及清洁工作。2018年11月6日11时许,陈延庭与孔结花到45号房屋附近的饭店吃午饭。约12时30分,陈延庭、孔结花感觉不适,开始出现头晕、呕吐的现象。2018年11月6日中午1时许,陈罗生到45号房屋附近与陈延庭、孔结花汇合,三人汇合后于当天下午约2时许返回45号房屋继续进行地板的维护及清洁工作。期间陈延庭、孔结花出现较为严重的不适,多次呕吐。下午约5时许,陈延庭、孔结花、陈罗生离开45号房屋。2018年11月6日傍晚,陈延庭、孔结花与家人一起进餐,期间头晕、呕吐的症状加重;晚上8时许,陈延庭、孔结花到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陈罗生出现不适,后亦到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11月7日上午,陈延庭、孔结花因病情严重,被转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救治(ICU);陈延庭后于当日下午18时许再被转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继续进行救治;孔结花于同月9日被转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继续进行救治。2018年11月8日23时07分,陈延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急性重度1,2-二氯乙烷中毒;2.中毒性脑病;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2019年1月2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陈延庭符合因1,2-二氯乙烷中毒而死亡。
孔结花、陈延庭、陈罗生对地板维护的流程是使用酒精、天那水等擦掉地板上的蜡,再重新在地板上打精油、蜡,使地板呈现亮丽光泽。案件审理中,丁少嫦称其向九斗公司、世杰五金店购买了天那水;九斗公司称其向丁少嫦销售的天那水来源于余海岸;余海岸称其向九斗公司销售的天那水来源于友联公司;友联公司称其向余海岸所在的公司销售了天那水;世杰五金店称其向丁少嫦销售的天那水来源于紫明轩公司、汰昌商行;紫明轩公司、汰昌商行称紫明轩公司没有向世杰五金店销售天那水,汰昌商行向世杰五金店销售的天那水来源于永威公司;永威公司称其有向汰昌商行销售天那水,但是其所售给汰昌商行天那水不是本案汰昌商行出售给世杰五金店的天那水。
经法院核定,原告孔结花等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83083.55元。其中,法院判令九斗公司、世杰五金店、余海岸、汰昌商行、友联公司、永威公司等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被告九斗公司、世杰五金店、余海岸、汰昌商行、友联公司、永威公司作为销售者、生产者对原告方的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原判决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条文作出裁判。(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包括产品的标示或指示上的瑕疵即产品具有特殊的性质和使用方法的,生产者对此未给予指示、说明和警告或应当指示而未做指示。虽然对产品的标示主要是生产者的义务,但是在产品销售时,销售者应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等,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的产品,销售者应向消费者警示注意事项,如果销售者没有尽到该销售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销售者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九斗公司、世杰五金店、余海岸、汰昌商行作为天那水的销售者,均称“光桶”销售天那水即销售没有任何标示及文字说明的天那水对孔结花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而友联公司称其经余海岸向余海岸所在公司销售的天那水有外包装,余海岸对此不予确认,且友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售给余海岸所在公司的天那水予以了明确指示、说明和警告;永威公司称其向汰昌商行销售的天那水有具体标识,汰昌商行对此不予确认,且永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售给汰昌商行的天那水予以了明确指示、说明和警告,故友联公司、永威公司对孔结花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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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017)苏04民终1962号李华群、李文英等与江苏力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军盾地面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彭才军系军盾公司临时招用的雇员,原系电焊工。2015年10月30日,军盾公司与力乐公司签订《涂装环氧地坪漆合同》一份,载明由军盾公司承接力乐公司原地基表面涂装环氧地坪漆,涂刷工程地点位于力乐公司工厂,军盾公司采取包工包料,人员自理,到期向力乐公司交付劳动成果的方式施工。2015年11月17日,彭才军开始到力乐公司工厂内工作负责刷漆,同月19日下午彭才军在下班回宿舍后感觉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11月20日4时44分入溧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癫痫大发作状态。2015年11月20日15时20分,彭才军入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二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日,彭才军经积极抢救治疗后仍昏迷,且病情危重,但彭才军家属表示了解病情经商议后要求自动出院回家,放弃所有治疗。2015年12月4日,彭才军死亡。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载明死亡原因为“继发性癫痫,化学性气体中毒”。
期间,2015年11月27日,溧阳市安监局监察大队依职权委托常州市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力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在作业现场检出1,2-二氯乙烷,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经司法鉴定,彭才军突发昏迷,抽搐癫痫样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考虑和病前从事油漆施工中接触1,2-二氯乙烷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核查,原告方因彭才军死亡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343081.43元,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方自身承担25%责任,被告军盾公司承担75%责任,被告力乐公司与军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之一为被告军盾公司和力乐公司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力乐公司和军盾公司签订了涂装环氧地坪漆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军盾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力乐公司工厂涂装环氧地坪漆项目。法院认为该合同既是承揽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承揽人是军盾公司,发包人也即定作人为力乐公司。彭才军受雇于军盾公司从事该项目刷油漆工作,为军盾公司的雇员。军盾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即军盾公司不具有施工劳动企业资质。彭才军在工作中吸入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并最终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作为原告向其雇主军盾公司、发包人力乐公司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中,力乐公司将其工程内的地坪漆交由军盾公司涂装施工,军盾公司自行负责其施工进度及施工内容,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力乐公司对定作、指示存有过失。但力乐公司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仅审核了军盾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未审核军盾公司是否具有从事上述地坪漆涂装作业的相关资质,故认定力乐公司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一定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文作出判决。(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定军盾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力乐公司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当与军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原审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判定了原告方彭才军的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彭才军本身并不具备油漆化学品涂刷等工作的相应技能及证书,更无从了解从事上述职业时的防毒、防护知识,故彭才军自身对于其工作中吸入1,2-二氯乙烷并最终导致死亡具有一定过失,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令彭才军自身也要承担25%的责任。
温馨提示:
一、有毒化学品的生产者应审慎经营。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侵权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等。但是就像前文案例中所述,除产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不合格以外,像未对涉案产品进行警告标示,也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旦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除非能举证具备免责事由,否则在该类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将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二、对于销售者而言,也要承担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依据法律及司法实务,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越过生产者直接向销售者起诉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当受害人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销售者具有过错,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销售者能就自己无过错举证,则可以依法再向生产者追偿。
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对劳动者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当然劳动者在上岗前自身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切勿“无证”上岗,在作业过程中应佩戴防毒口罩、防毒手套,做好个人防护。法律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我们希望所有的中毒事件都能尽量避免。但是,一旦发生中毒事件,除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案以外,要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固定证据,梳理清楚法律关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或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章博城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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