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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还是维权?郑恺“火凤祥”火锅店装潢抄袭“吼堂”?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751次

 所谓人红是非多。2020年7月18日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店才刚隆重开业,第二天就因“吼堂老火锅”《尊重原创,拒绝抄袭!吼堂老火锅致郑恺先生的一封信》的一纸声明,冲上新浪热搜榜首。




        并且,网络舆论开始迅速发酵,“抄袭的这么明显,粉丝还能洗么?”“吼堂老火锅是为了搭明星效应的顺风车,为自己打响品牌”,一时间如罗生门事件是非难分。但不管“吼堂老火锅”本意如何,“火凤祥”火锅店装潢是否侵权,还需法律角度进行相应分析。


一、“吼堂老火锅”与“火凤祥火锅”的主体情况


       “吼堂老火锅”隶属于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主要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而郑恺刚开业经营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宁波总店)”,根据其官微介绍,由火凤一鲜(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系火凤祥(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3月3日成立),郑恺作为投资人,持股比例为7%。



二、“火凤祥”火锅店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根据“吼堂老火锅”的声明内容,“吼堂”认为“火凤祥”火锅店存在抄袭其店内装潢、对外的宣传手册使用其店内实景照片等行为。结合“吼堂”官微发布的对比图片,不难看出,两者店内匾牌老字号的选用、布局设计、色彩搭配、剧院设置等相似度极高,仅在字体大小、牌匾位置、个别元素如“黄喉孙”、“黄喉张”,“太平洋剧院”、“国泰大剧院”等有细微差别;对外宣传的广告文案均为白色背景,红蓝字体相称,线条运用和样式十分相似;在宣传语上,如“吼堂”采用“2020成都火锅 排队黑马”、“成都火锅 热门NO.1”等,“火凤祥”采用“鲜货火锅 排队黑马”、“宁波实时榜 综合榜 商户榜 NO.1”等。总而言之,两家店铺的装潢存在高度近似,且“吼堂老火锅”店铺开设在前,“火凤祥火锅”店铺开设在后,且开店时隔长达七八个月以上,后者抄袭前者装潢存在高度可能性。



三、如“火凤祥”确实抄袭了“吼堂”的装潢,是否构成侵权?“火凤祥”法律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火凤祥”是否侵害了“吼堂”的著作权?

       从店内装潢单个元素看,很难说“火凤祥”侵权。比如两者店铺均使用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四川地区的一些老字号,但“吼堂”在声明中表示,其聘请的设计团队“还原众多成都老字号的招牌”,其本身亦是借鉴,无法主张“火凤祥”侵犯了著作权或相关商号权利。再如,“吼堂”在店内设计了小型菜市场,“火凤祥”也模仿摆放了菜市场,但单看该设计元素,与我们日常见到的菜市场摊位并无较大差别,独创性不高,无法向“火凤祥”主张著作权。除非由“吼堂”设计的个别装潢元素如画布等被“火凤祥”直接或改编引用,其才能向“火凤祥”主张权利。

       从店内装潢整体来看,“吼堂”聘请了资深的设计公司团队,形成设计稿,最终呈现出来该装潢效果。设计稿作为建筑设计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运用该设计图形成了立体层面的装潢架构,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编排,显然有较高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上通常意义上的建筑作品系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如大众认知中的“宫殿、博物馆、剧院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显然,“吼堂”的装潢无法认定为“建筑作品”,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含造型艺术、空间艺术作品。该装潢重现了上世纪的风情文化,配合浓烈的红蓝黄色彩搭配,具有显著的审美意义,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但“立体的美术作品”需要明确的造型形态,装潢格局中不同元素的变动,都会对整体样貌产生影响,较难达到作品“固定性”的要求。如“陈乾汕头市长之江酒店有限公司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5民终175号)中,法院认为,尽管陈乾通过精心选择搭配营造出了涉案风格显著的主题房间,在房间的硬装和软装的装修设计搭配上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创作劳动,但是涉案的房间装修设计在整体上却无法满足作品内容的明确性和固定性要求,故不构成美术作品。所以“吼堂”以装潢整体构成美术作品为由维权的难度较大。

(二)“火凤祥”火锅店“抄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难道“吼堂”真的求助无“法”?别忘了,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首先,“火凤祥”与“吼堂”的经营范围一致,都是餐饮服务中的火锅店铺;再者,“吼堂”于2019年底正式开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客户群,而“火凤祥”的店内装潢与“吼堂”店内装潢高度一致,如“吼堂”声明真实且有确切证据,“火凤祥”对外的宣传手册亦使用了“吼堂老火锅”的店内实景照片,这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地域距离较远,也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两者存在类似合作或加盟的关系。况且投资人郑恺作为知名明星,运用明星效应对“火凤祥”火锅店进行了大力宣传,也引来一大批明星纷纷助阵,势必会对“吼堂老火锅”的市场经营产生致命打击,对其后续全国各地的品牌加盟推广也会造成严重影响。试想一下,高度相似的装修风格、相似的食材、相似的味道。粉丝、路人当然更倾向于前往明星经营的火锅店一睹风采,加盟商也会青睐于郑恺的明星效应选择“火凤祥”。如此一来,“吼堂”也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如何经营壮大呢?在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等与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9)京73民终3003号)一案中,法院认定快乐草原公司与西贝公司同为西北菜餐厅经营者,其应当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西贝公司的餐厅装潢,但其依然在后的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西贝公司相同的装修风格,且在员工服饰的选择,等候区、就餐区、厨房区的整体装修和细节布置方面使用高度近似的要素,存在搭西贝公司商誉便车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故快乐草原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参照本案,因在后装潢的“火凤祥”与在前装潢的“吼堂”局部雷同且整体高度近似,“火凤祥”高度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法定赔偿为“五百万”以下,比现行实施的《著作权法》可给力多了!该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凤一鲜(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百万元。当然,损失赔偿最终能支持多少,法院要依据侵权事实、侵权恶意、侵权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认定。不仅如此,“吼堂”如想要快速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如工商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罚款也是妥妥的!

        所以说,明星代言、明星直播、明星开店,还是要小心谨慎的,一不留神,就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图片转载自吼堂老火锅官方微博、启信宝官网,特此说明!


【作者:王张微律师、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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