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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腾智解读
“总裁养父”性侵案的解读及启示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1237次

案件评论

“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在49迅速发酵,涉案人员鲍某某因为身份背景光鲜,拥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在上市公司中兴通讯和杰瑞股份分别担任独立董事和集团首席法务官,一时舆论哗然。警方公布案情、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之前,我们无法确定案件真相。但是媒体广泛关注及介绍情况来看,可以略作分析,以飨公众。

1.根据媒体介绍2016年起被害人养父包某某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遇多次性侵。首先,对于养父界定。根据收养法1998修正)》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害人李某某虽然系单亲家庭,其母犹在且具有抚养能力,可知不属于被收养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李某某母亲也不具有“送养人”的规定条件。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鲍某某不是李某某的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未建立收养法律关系。如果警方根据调查鲍某某确有犯罪行为,相信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既然没有建立收养关系,那么李某某的母亲应该是李某某的抚养义务人具有抚养李某某的法定义务。因为迷信,将抚养义务委以他人,其行为已然违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收养法第十条亦有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虽然案件未介绍李某某是否有父亲,如果有生父在世,其母是否经生父同意。诸般情形均可显现,李某某母亲,既不懂法律亦不尽责至少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甚至法律追责。
将自己未成年子女,委以他人抚养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一点我国收养法九条已做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李某某2016未满十四周岁,而鲍某某为1972生人,显然二人年龄相差满足四十周岁的条件。对于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的鲍某某应该熟知中国法律规定,何以不能自我约束?

3.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我国法律散见于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客观讲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抚养问题不能做到系统全面显得过于疲软。尤其对于不尽职责、推卸抚养义务的父母惩戒力度不够约束效力不足。


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例。既有对女童的强奸猥亵,也有对男童的猥亵;既有校园中发生的犯罪,也有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尤其是留守儿童遭遇的性侵犯罪。根据梳理主要存在几种情形:(1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受害人建立联系,甚至确定所谓恋爱关系,进而实施性侵2熟人作案,邻居、亲戚、朋友等身边熟人3校园性侵,学校中遭遇教师工勤人员、高年级学生等侵害;(4重点关注留守儿童遭遇性侵。
每一次悲剧发生,必然具有一定的原因,然而仔细分析这些事因并非不可避免。

案件启示

      1.作为未成年人家长要关注孩子健康成长,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遇到一些显著变化要加强戒备深入观察。

2.要根据孩子成长的过程对孩子科学开展相应的性教育。让孩子具有保护自我的辨识能力。

3.不法侵害发生,要克制情绪,冷静处理。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同时进行法律咨询和求助

4.对受害儿童要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心理上的疏导治疗对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生活至关重要。

类似案例

      案件名称温岭市毛某某性侵幼女案

案件来源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969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某),男,1976年7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59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正辉,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12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暑假至20159月份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多次在温岭市箬横镇中岙村98号、186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王某1

2015年93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于同日到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门诊病历,接受证据清单,当事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根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减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4日起至202193日止。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收养法1998年修正)》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作者:王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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