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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重罪到轻罪,再到缓刑的重大交通事故案——腾智刑事团队的又一成功案例
发布:2020年08月19日  浏览:3069次

2018年8月初的一天傍晚,在杭州某区发生一起“追逐竟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引起了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的两名驾驶员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案发后,涉案驾驶员杨某的家属第一时间来到腾智刑事团体寻求法律帮助。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该案罪名一旦成立,杨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而且根据家属反映的案情及提供的网络上公开报道的视频资料分析,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腾智刑事团队接受委托后,决定专门成立辩护团队,由团队首席律师胡东迁、网络犯罪预防与辩护部副主任高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由律师助理张立洲、尹峰峰协助办理。

    通过会见、现场走访及仔细查阅监控视频,辩护团队召开了多次案情分析会,制定了“分两步走”的辩护方案和策略,第一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提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书,争取改变定性,从重罪变成轻罪;第二步,积极与被害人即死者家属沟通协调,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争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经过胡东迁、高文律师及辩护团队成员历时9个月的艰苦努力,该案最终于2020年5月15日迎来了法庭的宣判,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服判,受害人亲属及公诉机关也无异议,本案的辩护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圆满成功。


法条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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