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即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高利贷是指超过法定贷款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目前民间借贷可约定的最高利率标准上限是年息36%,超过此标准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主张返还,即所谓高利贷的临界点。因此,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利息不予保护,仅于此不会受到国家强制权利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其行为性质仍属于民事调整范畴。
而套路贷和高利贷性质完全不同,它是一种犯罪手段和方式,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
由此可知,高利贷和套路贷有着本质的区别,调整法律不同、行为方式与目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一般情况下能够顺利区分,易混淆之处常见于两点:
一是在套路贷的预备行为与高利贷行为难以区分。此时,套路贷的第一个“借贷行为”与高利贷行为客观形式雷同,均表现为借款行为;为了更具有迷惑性,甚至有的套路贷的第一个借贷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单凭二者客观行为无法区分是犯罪预备,还是民事违法行为,只是套路贷在虚增债务时,才是诈骗行为的着手。
二是连环高利贷可能涉嫌套路贷,但并非全是。套路贷通常有多个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组成,连环高利贷通常也有多个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套路贷讨债方式表现为软暴力,高利贷讨债也有软暴力手段;套路贷的实际借款与流水不符,高利贷通常也是预付利息;套路贷以房抵款或民事诉讼,高利贷通常也有类似讨债手段。那么,在多个客观要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特别是高利贷利滚利,已经与本金翻翻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将连环高利贷直接认定为套路贷的情形。
对此,笔者认为,连环高利贷还是高利贷,不是套路贷。二者的核心区别有两点:一是犯罪目的不同,高利贷是为了高额利息,即便利滚利,也是以利息方式递增,而套路贷是为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公司等重大资产标的,债务的累加是靠虚增和制造违约;二是受害人是否被骗,高利贷的借款人对于借款金额始终是有认识的,而套路贷是对虚假事实产生误解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