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狄敏 徐丽萍】
“沈阳事件”自4月5日爆发到现在短短几天时间,话题一路发酵升温,引发全民关注和广泛讨论。北大学生邓宇昊为拨开事件迷团,发文呼吁北大公开当年对沈阳的处分记录,点击量迅速过万,至其一夜之间成为校园公众人物。北大学生即便被校方“约谈”,也仍然秉持求真务实和自我革新的精神,向校方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不禁令小编肃然起敬。但学子初衷虽好,只怕未必能得偿所愿啊~。
本次学生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高校信息范围,直接受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因其立法权受限,实务中当在界定高校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问题上存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往往依据其上位法为判定依据。根据《办法》第一条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由《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高校不管是在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授权性职能还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般性活动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均可适用《条例》规定。
为此,
本文重点以《条例》为视角,
浅谈北大对沈阳的处分记录
依申请是否可以公开。
下面吃瓜群众请看过来,
跟随小编来了解了解政府信息公开那些事。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看到这,热心网友也许会迫不急待地问:学校对沈阳展开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系列会议记录,不正是学校履行教职工管理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吗?如果这么简单,那岂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公开啦,显然不可能。
为帮助我们更准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畴,国务院通过《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具备有形性以外,关键还要看是否具备外部性和结果性,即:非内部信息或过程性信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界定了何为内部信息。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法律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行政人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显然,北大在1998年7月前后讨论沈阳“师德”问题的系列会议记录是学校对其教职工进行管理的内部行为而产生的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精明眼尖的人一定看到“一般”二字,
追问是否还存在例外情形?
没错,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形并非绝对!
那么,
例外情形又是什么呢?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分析:如果属于(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的;(3)涉密时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情形的,可以公开。
而本事件中,北大学生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一不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二不涉及申请者切身利益,也不会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三不涉及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且《办法》在细化《条例》执行中,也没有规定高校对教职工的内部处理记录属于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范围。据此,北大完全有理由不予公开。
PS:
如果申请人是“沈阳事件”的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那么情况或有转机哦。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的确,“沈阳事件”受影响最大的,除了沈阳本人,北京大学也因“师德”“学风”之论而受到舆论牵连,外界认为校方对当年事件处理失当,并引发学生集体自发的发贴和申请公开风波,可以说符合本条之“不利于校园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范围,从这个角度看,北大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然而,此处的“准确信息”如何界定?法律法规并未给出明释,何况北大日前公开的1998年“关于给予沈阳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也属于澄清行为,校方相关会议记录和沈阳个人的检讨内容并非属于必不可缺的澄清信息范围。另外,如果申请人想引用《条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等概括性规定主张公开,那将面临举证责任问题,要想公开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综上所述,
北大学生申请校方公开当年处分沈阳的系列会议记录并不具有可行性。
不过,虽然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但北大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依据《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中提出的:高校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要求,在不涉密、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而且笔者也十分欣赏和赞同邓宇昊同学说的一句话:“如果大树里有虫,把虫揪出来是对大树最好的庆典献礼”。
北大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高等学府,相信会妥善处理此次事件,给学生、给受害方家属也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