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平律师】
一、乱象突生,群众围观
近日崔永元和范冰冰、冯小刚、刘震云因电影《手机2》的开拍再起纠葛,双方开始在微博上展开激烈的互撕。崔永元曝光了范冰冰签订天价阴阳合同的内幕,一石激起千层浪;而范冰冰办公室则回应称,崔永元的上述爆料涉嫌诽谤,要求崔永元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停止传播不实信息。“崔范”这一撕,堪比好莱坞大片,真可谓是撕的“天昏地暗,飞沙走石”,“惊天地,泣鬼神”,将之称为“天下第一撕”,想必也不为过。
因为这一撕,不仅撕的各传媒娱乐公司股价齐刷刷大跌,导致大量无辜围观群众(股民)被误伤,损失惨重;而且还“撕”动了国税总局,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成功的将“撕逼”从娱乐版撕到了法制版(税务版)。这迫使我们一向低调惯了的税务律师也不得不出来冒个泡吱个声,否则以后都不好意思称自己是税务律师了。对于上述现象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贵圈真乱”。
二、总局发声,地税表态
在总局发声之后,6月3日江苏地税局也表态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无锡地税局亦于当天表态称,“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我们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三、范冰冰涉嫌逃税罪的两种可能性
正当吃瓜群众以为此事大局已定,可以洗洗睡了之时,税务律师却出来发声了。税务专家的普遍观点是,根据刑法201条之规定,范冰冰的逃税行为并不构成逃税罪,只需接受行政处罚即可。其理由是,刑法201条第4款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明显范冰冰“范爷”不存在“但是”中规定的除外情况,因此,只要范冰冰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范冰冰的逃税行为必然不构成逃税罪?
对此,小编却有不同的观点,这些税务专家显然忽略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除了上述“但是”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刑法201条还规定了两种“一次逃税被抓,即可直接入罪”的例外情况。
(一)缴不起税,罚不起款,一次入罪
如前所言,范冰冰“范爷”免受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但该前置条件并非轻易可实现。
其中,行政处罚是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滞纳金是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若崔永元的举报材料为真,则在不计算滞纳金的前提下,范爷最多需向税务局缴纳税款和罚款的合计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公式:5000×20%+5000×20%×5)。对于日入1500万元的范爷来说,这点钱或许不算什么。但也正是因为范爷日入1500万元,因此如果范爷还有其他逃税行为也被地税局一并查获的话,则其需要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终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便是范爷,也不一定能一次性全额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小编还要提醒范爷一点的是,要公安机关立案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否则逾期缴纳,仍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第一种例外情况。
(二)扣缴义务人逃税被查,一次入罪
逃税罪的主体分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的概念我们都很清楚,那么,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常见的扣缴义务人就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查询工商登记可知,范冰冰在无锡就有三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或工作室,分别是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因此若之后地税局调查到,上述单位在作为扣缴义务人时存在逃税行为,则作为上述单位法人的范爷自然也不能避免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扣缴义务人的入罪条件与纳税人的入罪条件存在质的区别。对于刑法201条第4款,不少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该条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适用。但仔细分析刑法201条之内在逻辑,便可知该条第4款对于扣缴义务人并不适用。根据刑法201条第3款之规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以刑法201条第3款明确将不同行为主体实施的逃税行为,作为两款行为区分开来了。因此扣缴义务人即便第一次逃税就被抓获,也存在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