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之五——外贸代理的风险防范
发布:2017年10月20日  浏览:1384次

【作者:周晚宁】

 

编者按:

本文为周晚宁律师的系列文章《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之五,各连载文章请点击文末链接。


第五维度

外贸代理的风险防范

“代而不理”风险大

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代理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这种做法原外经贸部曾严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场需求,这种做法在外贸行业依然普遍存在。但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职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因此,外贸公司有可能会因其“代而不理”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注意与国内供应商以及国外买方之前均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以免代人受过

 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

  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买卖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一旦签发提单,外贸代理公司即承担承运人责任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外贸代理公司一旦签发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即承担承运人责任。若实际承运人出现无单放货等情况,外贸代理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