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薇】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
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或增资后,又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其既是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因此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
总结来说,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公司已经有效成立。公司有效成立后,相关股东的出资已经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
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
当然,公司成立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也可因抽逃出资而成为直接责任主体。要注意的是,如过原股东转让股权,在其转让股权前已经抽逃其出资而受让股东为善意的,仍应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抽逃责任。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虽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并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条是对抽逃出资的主要形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为抽逃出资的形态不能穷尽列举,故第(四)项进行了兜底的规定。
在实践中,
抽逃出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或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8)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
三、抽逃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