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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智律师四年匠心工一案——关于大量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的罪与非罪终获定论
发布:2017年05月05日  浏览:3690次

【作者:王嫣、周晚宁】

 

某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设计制造商(以下简称“当事人”),多年来为世界杯、联合会杯、欧锦赛等体育赛事设计赛事专用产品。这些产品上的图案系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

2013年,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义乌工商局经检大队以及义乌市文化稽查大队联合对一家义乌的工厂进行了查处,共扣押仿冒当事人设计图案的产品达4000余件。

鉴于此批仿冒产品上并未使用当事人的商标,对大量制作发行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性,成为能否使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法律震慑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突遇法律争议,案件停滞,腾智律师受托于困境。

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察后,内部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案件甚至面临撤案风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立法历史遗留问题和法律解释问题,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性上产生了争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但是“美术作品”并未在列。

与此同时,该条第(四)项又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

公安机关法制科对美术作品是否必须适用第(四)项而不能适用第(一)项的问题存在疑问。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刑法》对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只适用第(四)项,那么本案中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

案件就此陷入胶着。如果最终撤案,当事人投入大量的设计、广告成本的知识产权将处于刑法保护真空状态,同时大量侵权制造商的仿冒行为也将更加肆无忌惮。

此时,当事人委托本所王嫣律师、周晚宁律师(以下简称“腾智律师”)介入处理本案,为解决该法律瓶颈寻找突破。

二、为解决立法历史遗留问题,腾智律师三年来与公安机关不懈沟通

对此立法表述的成因,腾智律师在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研究工作后理顺了其中的逻辑:

(一)立法历史遗留问题原委

原来产生该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历史遗留问题。199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将以下七种行为规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系对上述(二)、(三)、(五)、(七)项的引用。虽然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已经将(七)改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但是其后《刑法》的屡次修订均未对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修订。

腾智律师认为,虽然存在上述立法上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现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也同样适用于本案。因为“美术作品”同样属于“其他作品”的范畴,不应因为第(四)项规定的存在而被否认。并且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现今美术作品已不单单用于单个署名出售,大量美术作品已经作为产品的一项重要元素特征投入生产使用。如果否认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发行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相关著作权人的法益将无法获得保护,也与法理相悖。

(二)取得专家论证意见,历时三年,终获公安机关法律认同。

为了使与公安机关法制科、预审大队的沟通更具说服力,在腾智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争取和推动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巡视员、全国人大副研究员、北京大学教授何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曲三强等多名权威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对本案的法律争议点进行了论证。

专家一致认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所保护的客体明显不同,第(一)项所保护的客体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第(四)项所保护的客体是署名权等人身权益。前者属于著作权财产权,后者主要跟著作权人身权有关。通过第(一)项条款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与通过第(四)项条款对著作权人身权进行保护并无冲突。因此,不应因为第(四)项条款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中列明了美术作品,就排除第(一)项条款可以通过“其他作品”这一规定来保护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对于美术作品的刑法保护不应当仅限于第(四)项所规定的署名权等人身利益。

从本案可以看出,《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还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修订,相关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衔接、分工要进一步合理化,以达到遏制侵权的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这种立法完善的需求日益迫切。

结合上述专家意见以及众多立法、理论、学说以及案例资料,经过三年的沟通,本案在公安机关最终过审、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三、与检察院沟通一年,浙江省高院刑二庭发布解答豁然开朗,本案终获法院公正审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仍然对法律适用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为此,一年来腾智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供法律与事实依据,并间接促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形成关注。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出具了《关于设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第五条对本案法律争议点进行了直接针对性解释:

问:侵犯著作权罪中“其他”作品是否包含美术作品?

答:《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观点认为,只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情况,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其他作品”不包括美术作品。我们认为,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此处的“其他作品”应该包括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如符合入罪数量或数额标准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该《解答》的出具,移除了本案继续推进的障碍。2017年3月,检察院将本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于2017年4月根据具体案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非法产品予以没收。

2013年案发至今,历经四载寒暑。由于立法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这四年中面临多方压力,本案多次陷入停滞状态、甚至面临终止侦查、不予起诉的现实风险。然而腾智律师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的情形下,深掘法理,组织各方力量,努力寻找突破点并保持与办案机关的持续有效沟通,最终通过刑事手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进程,这也正是法律实务执业者最大的欣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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