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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篇:域外逮捕权制度介绍(五)——域外启示录(下)
发布:2017年04月19日  浏览:1336次

【作者:孙正】

编者按:

本文为孙正律师系列文章《域外逮捕权制度介绍》第五篇的下篇,上篇内容请关注本公众号的昨日推送。


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下半叶的美国,这个阶段是分权制衡理论进一步发展并逐渐完善的阶段。

博登海默曾指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原则的结合,构成了美国政府制度的哲学基础。美国宪法把政府分为相互独立的三个部分,并伴之以复杂的制衡制度以防止其中任何一部分明显地高于其他部分;显而易见,这种启示源出于孟德斯鸠的思想。”

以威尔逊、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联邦党人提出的制衡理论对纯粹分权阶段理论所存在的消极制约缺陷进行了修正。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修正的结果就是对权力分立学说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被大大提高。因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是最弱小的,它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动用任何社会资源,不能采取任何的主动行动;它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而实施判决又需要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所以,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法院必须有权力对立法形成制约,如果没有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的权力,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由此,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地位,这也为美国宪政制度中分权制衡理论的成功实践提供了保证,而且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

第二,将制约和平衡理念融入到分权学说之中,对“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进行了完善。因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源于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性制约因素,所以可以得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权利的制约,“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和“原始权威”。由此,“制约权力”的模式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权利制约”与“权力制约”。正如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美国之所以能持久地保护民主,除了权力制约权力以外,公民权利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

所以,现在各国都普遍接受了通过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两种最基本的制衡国家权力的方式。通过这种制衡国家权力的方式而形成了制约权力的连锁性过程,即权利先启动权力,然后权力再制约权力。这一过程的运行完善了权力制衡机制,由于这种机制是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制度传统,将其演绎成了各具特色的国家权力分配制衡体系。

通过以上对西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理论考察,我们可以看出,政治领域的分权制衡理论在影响和改变国家权力配置的同时,也深刻的影响着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配置。

比较前现代社会时期的分权理论还不够成熟,权力间的分立并不是十分清晰,例如法国在1539年颁布的敕令就体现了检察官与法官在共同参加调查程序中是一种控审合作的关系。当时司法权与警察权的关系也没有达到像今天西方国家权力之间的一种相互制约程度。

而随着近现代政治领域的分权制衡理论逐渐成熟并确立,于是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模式就吸收了其中的精华,尤其是逮捕、羁押等刑事强制处分权力的行使不仅注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还引入了“权利制约”理念,使得刑事诉讼中的制衡体系更加合理,更符合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比较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宪政制度,应该说都是基于这种分权制衡理论建立起来的,由此,当今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羁押决定权的制度虽然各具特色,但究其理论还是同根同源的,这也就不难解释西方各国在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机制等根本性要素的构建上,总是具有同构性的。



二、实践启示

虽然两大法系所具有的刑事诉讼理念和侦查模式不尽相同,但是在适用逮捕与羁押的程序中,二者都遵行了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理念。

 

比如,对于逮捕证的签发,具有最终决定权力的只能是法官,这其实是确立了一种司法审查的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不受公权力的恣意侵犯;另外,逮捕与羁押被分为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被逮捕后并不一定会被羁押。法官不仅有权决定签发逮捕证,而且对被逮捕后,是否决定羁押也是由法官作出的。

当然,在审前程序中,作出决定逮捕和羁押的法官都是与审判法官相分离的其他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法官,比如治安法官、预审法官等。那么,我们从中可以得出,两大法系中对于逮捕令和羁押令的决定和签发的权力都是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行使的,通过这种双重的司法审查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程序运行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两大法系在逮捕与羁押的程序中具有同构性的一面,但是英美法系对于逮捕是作为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前羁押的前提,而大陆法系则多将逮捕作为一种保全犯罪嫌疑人人身的侦查强制手段,这样就造成了英美法系的逮捕适用率大大高于大陆法系。

另外,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对适用羁押的判断往往是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考虑的,这样就造成了在侦查终结前适用保释的概率比较低。这种低保释率的现象正好与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比较高的保释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总之,通过以上对域外部分的比较考察和分析,对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的分配和相关制约机制的设计,都是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 [英]M.J.C. 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3.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李蓉著:《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下),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7.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9.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0.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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