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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新旧法对照表
发布:2017年04月07日  浏览:3472次

【作者:高文】

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行业治理。比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制定,便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回应。但涉及农林渔业及环境安全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01年修改以来,一直没有再修改和完善,实践中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经过农业部和工信部等部门的反复研讨和协商,并征求各方意见,国务院最终于2017年2月8日经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该条例于同年4月1日正式颁布,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修改意义之重大,特制表将新旧两版条例加以对比。

新法亮点十三处

一、删除工信部职责,明确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第三条)

二、取消农药临时登记,统一为“农药登记制度”。(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农药登记资料可转移,首次登记受保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十七条)

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受委托方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

六、增加生产者、经营者的销售记录保存义务,增加特殊主体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七、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

八、明确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第二十八条)

九、确立农药有限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十、确立农药生产者、销售者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第三十七条)

十一、增加重大病虫害使用农药豁免制度。(第三十九条)

十二、增加法律拟制“假农药、劣质农药”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十三、取消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指引规定,回归法律指引应有内涵。(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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