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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VS走私犯罪,你越线了没?(下)
发布:2017年03月24日  浏览:2409次

【作者:高文】


四、海外代购概述

(一)何谓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一词并非法律术语,而是      现代经济生活当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现象。此处的“代购”是指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一种民事法律代理行为,代购人和购买人成立代购合同,代购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海外为购买人购买商品的一种服务合同行为,购买合同的法律后果通常由购买人承担,比如由购买人支付该商品的税款等。不过,如果在代购者与购买者签订委托购买合同时,该商品已经在代购者手中,则此时成立的应当是买卖合同。生活中,我们也将只要是通过代购者获得海外商品的活动统称为“海外代购”。

(二)海外代购模式

为便于熟悉海外代购运行,我们可将海外代购活动结合实践做出必要分类。

第一,根据海外代购是否盈利,可以将其分为盈利代购和非盈利代购。前者指代购者除向境内购买者收取商品价款、运费、进口税等必要费用外,还收取一定代购服务费用,此为海外代购的主要形式。后者是指代购者仅向境内消费者收取代购商品所需必要费用,不额外收取报酬。

第二,根据代购者与购买者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海外代购可以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前者是指代购者在实施代购活动时已经向境外商品购得相应商品并运至境内,当有境内购买者需要其拥有的商品时,其便于该境内购买者签订买卖合同,随后便交付自己已经占有的商品于购买人。后者是指代购者与购买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代购者在境内消费者委托并支付费用后,再向境外销售者购买指定商品并运至境内,交付境内购买者。

第三,根据代购商品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邮代购和非直邮代购。前者是指代购者在境外购得指定商品后,独立包装,直接邮寄交付境内消费者。后者是指代购者在境外购得指定商品后,先统一运至境内,再有转交给购买者。

第四,根据代购商品通关性质,可以将海外代购商品的通关方式分为以货物形式通关和以物品形式通关。前者是指商品的通过需要主动申报性交纳进口税。后者是指为达到主动申报要求的个人生活性自用的少量海外商品。

五、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关系

海外代购除国家禁止、限制流通物外,主要以是否偷逃进口税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违法犯罪。那么,明晰我国海外代购进口税征税规则就尤为必要。所谓进口税是指拟进口的货物、物品经过一国国边境时,由该国政府的海关部门对进口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进口税征收法律依据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谓进口税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即三税合一。

根据进出国边境商品的性质不同,我国法律将其分为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本文主要讨论与海外代购有关的进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两种进口情形。基于《海关法》第46条、《关税条例》第57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之规定,进境物品是指进境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和从境外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对于商品主要限于一定数量内的自用性质物品,超出“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就属于货物性质,应当主动申报纳税。

所谓“自用”指该商品时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不是为了出售或出租。所谓“合理数量”依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和《关于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另外,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应当如实主动申报。

综上,海外代购是否涉及走私犯罪法律风险,主要看海外代购是以何种进境方式实施:如果海外代购采用进口货物形式,则因其现货通关或邮寄时已如实申报并交纳进口税,故法律风险可控;如采用进境物品方式入境,则法律风险就十分明显,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多次小额代购,即“蚂蚁搬家”式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虽然以盈利为目的单次小额携带偷逃税款数量有限,但“未经处理”累计计算偷逃税额则在法律层面封住了“蚂蚁搬家”式走私模式的漏洞。至于证据如何收集问题,暂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六、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代购者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走正规海外代购模式,如实申报并交纳进口税。

第二,多次小额进境物品仅限自用或馈赠亲友,禁止销售和出租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因上学、旅游、就业等常游走于国边境的,切忌捎带物品当职业。

(二)购买者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购买者无论是从代购网店购买或是生活中实物直接购买,均要防止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间接走私犯罪论的四种情形。具体间接走私行为方式如下:

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走私论。

第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论。

第三,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以走私论。

第四,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论。

七、海外代购案例分析

案例一

广州市禧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俊强、黄艳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号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单位禧博公司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以“海外代购”、“海外直邮”的名义售卖CLARKS、ECCO等品牌鞋,根据客户在淘宝、京东等商务平台网店订购物品的情况,禧博公司从英国BELLSSHOES.CO.UK网站订购CLARKS、ECCO等品牌鞋入境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禧博公司将其购买的大量品牌鞋拆分并伪报成免税的小包裹,通过邮递渠道以个人物品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将公司员工作为包裹的收件人提取包裹,再通过该公司的网店将品牌鞋售卖给国内的客户。经审查,被告单位禧博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以上述方法走私CLARKS和ECCO等品牌鞋共计7077双,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78548.34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广州市禧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刑,判处涉案被告人陈某、黄某有期徒刑刑罚。

法律点评:该案便是以盈利为目的,采用“大包换小包,分割小件邮寄”的方式,走个人进境物品小额免税通道,既将公司海外所购货物拆分并伪装成个人免税物品进境并再由网店平台借助“海外代购”“海外直邮”名义对外销售,以获取偷逃进口税的额外利益。目前,该种方式在各大电商平台依然存在,只是方式更加隐蔽和多样。

案例二

靳某1、张某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2016)鄂01刑初146号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靳某1为在境内销售俄罗斯代购商品牟利,经商议由其在俄罗斯莫斯科居住的妹妹靳某2、妹夫林某(均另案处理)在当地采购化妆品、鞋子、奶粉等货物,由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分别系靳某1丈夫张某3的父亲和叔叔)到俄罗斯乘坐飞机将采购货物托运带回国内,并在入境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入境后将货物交给靳某1,由靳某1通过其事先设立的淘宝网店和微信朋友圈销售给国内买家,所得利润由靳某1、靳某2分配,靳某1按月各支付张某1、张某2报酬3000元。期间,张某1、张某2在携带上述货物分别从北京、武汉两地机场入境时被海关旅检工作人员多次查获并责令改正。

判决结果: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靳某1、张某1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法律点评:该案有三处看点,一是该案属于多次偷逃税款累计计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二是该案走私对象为化妆品、奶粉等生活必用品,也是当前海外代购最热门畅销的海外商品;三是该案属于利用微商、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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