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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一)——申请公开“预算拨款凭证”该如何答复
发布:2017年01月09日  浏览:5384次

【作者:孙正】

申请公开预算拨款凭证

    该 如 何 答 复


开 篇

财政类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共部门政务公开最重要的方面,也是公共问责的先决条件。回顾近些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政府在拆迁、征收后,土地出让金往往有数亿甚至是百亿之巨。而这些土地出让金收入如何支配,又关系到当地百姓的重大切身利益。尤其是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划拨流程和具体数额,老百姓的关注度很高。然而,有关具体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核拨信息,并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公众为了获取相关财政信息就需要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

对于土地出让金核拨信息的公开申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出让金核拨的具体情况,通常使用描述性用词,如“支付款凭证、事实凭证”等用词。

第二类是,申请人直接写明,需要公开凭证的规范名称。

对于上述两类申请公开的内容,

虽然指向都是预算拨款凭证,

但作出的答复内容却是不同的。

这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预算拨款凭证有四联,

每一联都有不同的含义,

如何正确确定答复内容?


首先


需要了解预算拨款凭证的定义、内容和用途


第一,关于预算拨款凭证的定义。


依据1989年《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对其下的定义,财政部门拨付给同城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同城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一律使用专门的“预算拨款凭证”。


第二,预算拨款凭证的内容和用途。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1号),预算拨款凭证分为四联单:

第一联为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系付款国库(银行)的付出凭证;

第二联为预算拨款凭证(收入凭证),系收款行的收入凭证;

第三联为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系给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

第四联为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系银行盖章后退给付款单位作回单。


其次


对本文所归纳的两类需要申请公开的内容,

一般按以下两种情况答复:


第一,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只是将需要公开的财政信息描述为“支付款凭证”或“事实凭证”的。


作为财政部门,需要考虑到普通公民往往无法知晓相关拨款凭证的规范名称。因此,结合申请人对申请内容的描述,以及从便民、善意的角度分析、判断,可以认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属于财政部门在银行办理土地出让金核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凭证。而该凭证,系银行返还给财政部门保存的第四联单,即预算拨款凭证(回单)。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是支付款凭证还是事实凭证,该凭证作为银行回单,对外不发生实质影响,属于内部财务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第二,对于申请人明确注明需要公开的凭证规范名称。


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有申请人能够准确写明需要公开预算拨款凭证的规范名称。如在(2015)静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案例中,申请人在申请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写明要求区财政局提供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指向明确,答复义务机关直接对其检索即可。由于该凭证系由国库<银行>保存,区财政局经过检索,直接就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说明理由即该凭证系由银行保存。

同理,若明确指向预算拨款凭证第二联和第三联,则答复都是不存在,因为第二联为银行的收入凭证,第三联为给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都不属于区财政部门保存的信息。

若指向第四联,则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具体分析见上文。

总之,

关于预算拨款凭证的信息公开申请,

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程序和实体上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也要兼顾不予公开范围和信息不存在的

正确理解、把握和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Hood C. Transparenc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A]. in C. Hood and D. Heald (eds. ). Transparency: The Key to Better Govern-ance? [C].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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