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麻策】
互联网公司是永远离不开格式条款合规这趟浑水的!
如果格式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那结果当然是令人沮丧,这是每一个互联网公司都不愿乐见的。但这个世界就是这么残酷,不论你是多么巨头或牛逼的互联网公司,法院总能找到一个借口,将那些不顺眼的格式条款无效掉,这不是法务的无能,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一千个法官眼中却有一万个格式条款,你无法捉摸!
为什么?
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无非是因为以下4个原因造成:
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条款。但大家可忽略这个原因,因为太难碰上。
免责条款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意思就是说网络协议中如果说平台伤害你,我平台免责,这就是无效的。当真会有这些条款么,当然会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至于中间的“、”表示三者都要同时具备还是单独具备具备即可,当然是单独即可构成,具体每一个单独如何构成,大家看《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不赘。这是最难的部分,目前没有一家互联网公司是做到位的。
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注意的。这才是本篇要说的2.0版本,这是最简单可实现,但却是互联网公司最懒的。
互联网公司都懒到什么程度!
(懒法一:懒得在注册环节加入“用户协议”超链的)
(懒法二:懒得重要条款加黑加线的)
以上只是随意抽查的几个网站协议,还有很多懒法,比如说规则在注册后无法查看的,或者很难找到查看协议的页面的,或者说不向用户提示“说明解释的联络方式的”。反正现在大家都这么做,复制一下别的平台的网站协议,随便往自己平台上一放,根本不知道网站协议和线下协议的区别,最重要的是拼命把用户数扩大再多么。大家可以随意测试,一家平台上复制个协议条款,百度一下,都像是韩国整容回来的,一模一样,错别字都一样!
为什么现在要说格式条款合规已进入2.0版本?因为我们总要有一颗对商业市场敏感的心:对一案一规的觉察!
一案中察觉合规2.0
这是一个老案子,但个人认为足以检验互联网公司合规实力了。
2014年1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人郭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9台酷派手机,但他断定此所购机是假货,于是以卖家、淘宝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淘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1月,南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淘宝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郭先生不服该裁定,随后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在此役失败后,淘宝网在第一时间就更改了网络协议的“提示方式”,即由原来只由用户点击协议链接后查看的方式,变成了在注册页面直接提示管辖条款等协议内容的形式。可惜的是,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业界似乎都对此熟视无睹,依然我行我素,没有发现淘宝网注册环节这一细微的变化。
(京东还是这样)
一规中察觉合规2.0
如果说大家没有关注到淘宝网注册环节细微变化是情有可缘的话(毕竟这只是个案),但假若互联网公司对以下这个新规如果仍不再理会(认为它只是江苏一地之规),不加改变的话,那就再也怪不得别人了。当然,江苏的互联网企业要第一时间整改了。
2016年12月12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注意哦,这是第一次这么直接来认定网站协议该怎么放的,非常有意义。
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到底什么意思?学学淘宝就行了,再简单不过了。
后话
格式条款虽有避免重复订立提高效率的优点,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影响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法律对于此类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明确的要求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网络运营者实质上是对格式合同条款解释权的滥用,不利于网络用户对网络交易公平性认知的养成,亦不符合立法本意。
格式条款合规还会有3.0的!但要改变的是当下,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