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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答疑之国际商标的地域保护
发布:2016年10月26日  浏览:1590次

【吴海群】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涉外部秘书,华侨大学法学学士。


 

Q
在国外注册了一个商标,这个商标能在国内得到保护吗?
A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权的保护是有地域性限制的,该地域性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该类地域性限制同样适用于基于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设立的各类国际组织。
现在实务中,申请商标的国际保护通常有如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所以我们在分析上述问题的时候,也需要分情况进行考虑:
1、如果仅仅在国外的某一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而没有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在我国该商标显然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2、如果进行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那么在国内获得商标保护需要进行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该领土延伸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超过这个期限后,商标局就会驳回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商标法对此给予了商标申请优先权保护,根据《商标法》第25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因此如果您已在国外申请了商标,但是又希望在国内能够得到保护,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国内重新申请注册。
Q
我们公司之前在国内申请了一个商标,后来又在国外进行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现我们想对这一马德里商标进行国内的领土延伸,请问这会影响到我们之前申请的商标有效性或会导致这次的领土延伸被驳回吗?
A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可知商标侵权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商标申请审查机构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注重的也是该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商标体系中,有可能会出现同一商标在同一商标类别下有两个注册号的情形。
实务中,有时企业出于对商标权的保护,抢先申请了某一商标,但长期(三年以上)未使用,于是一些商标代理就会建议公司对这一商标进行二次申请,以防止有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文件以证明两次申请为同一主体。
商标的保护是一个长线工程,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情形,申请注册成功了某一个商标仅仅只是保护的开始,如何在商标保护的市场占据有利地位,时机是最为重要的,把握先机即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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