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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如何缴纳个税?
发布:2016年10月17日  浏览:3638次

【王嫣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英国杜伦大学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浙江省海归中心法律顾问、杭州市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专业从事外商投资和境内外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涉外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语言为中、英文。


随着国家对海外人才的大力引进,在我们的涉外业务中接触到较多的“千人计划”企业。这类公司创始人或高管往往拥有外国国籍,他们需要如何缴纳个税也成了我们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因此针对外国人个税缴纳的问题,我们做了如下的整理,供有需要的客户和同行参考使用:

世界上通行的征税管辖权大致是三种,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对于外籍人士,中国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的是所得来源管辖权,只有对极个案适用居民管辖权,具体情形分类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中美之间订立有税收协定,故适用183日,下同)
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向中国有关税务当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此类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虽已构成中国税法上的的税收居民,但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截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必考虑其是否是居民身份,也不必考虑实际居住时间,均需在国内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个人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真正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全面纳税义务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只有在外籍人士已经连续在华居住满5年后,而且随后的每1年均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要求才可以实施。 
关于居住时间标准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那么,作为外籍人士,境外所得且由境外支付或负担的收入是否要在中国上税。根据上述分析,以上一、二、三、四种情形均为所得来源管辖;仅在第五种情形下且仍需满足特定条件才适用居民管辖权:即外籍人士在中国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又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且此5年期依法可以重新计算。这种情况本身就发生较少,而且较易实现合理避税,故实践中中国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士就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征税的情况并不常见。
另中国和主要国家之间均有税收协定约定了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实践中应作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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