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杭州市公安局原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赵野松因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十楼大法庭开庭审理。西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了旁听,能容纳两百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孙正律师担任被告人赵野松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野松自2002年至2013年期间,分四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80余万元:第一次是2002年下半年,赵野松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后勤处处长时,通过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的办法,帮范某违规申购了一套位于近江的经适房,范某后汇款11万元答谢;第二次是2004年下半年,赵在担任上城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杭州某企业董事长黄某女儿离家出走,赵野松指派辖区清波派出所帮忙寻找。4年后,赵野松以姐姐的名义,以比市场价每平方米低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东方金座一套房子,涉及差价60余万元;第三次是2008年6月,在新开元大酒店里,酒店董事长汤某为感谢赵对酒店的关照,以赵野松女儿要去英国留学的名义,向其赠送3000美元;2012年8月,人在澳门的赵野松收受汤某7万港币;第四次是2012年下半年,赵野松担任市城管委副主任期间,找到海外海集团董事长夏某,以朋友宫兵的名义取得了一个位置较好的展位租赁经营权,在没有办理过户签约手续的情况下,直接转租给了一家二手车公司,得手100万元好处费,其中分给宫兵20万元。
就控方所指控的四笔受贿“事实”,辩方予以逐一反驳。辩方的观点:第一笔,根据分析被告人赵野松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并结合在案的客观书证。其实这笔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赵野松跟朋友共同炒房,双方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合伙关系,这就只有利益分成一说,而不是行、受贿关系了。而且与构成斡旋型受贿罪的法定要件不符;至于第二、三笔,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野松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第四笔的指控,更是存在很大争议,被告人赵野松所收受的100万元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行贿人所支付,同时实际付款人也与赵野松和行贿人不认识,赵野松也不曾为实际付款人谋取过利益。因此,辩护人认为控方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故依法不能成立。
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庭审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落下了帷幕。此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据了解,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昨日到庭旁听的新闻媒体有杭州日报、都市快报、城报、钱江晚报、新蓝网、杭州网、浙江在线、澎湃新闻、杭报在线等多家新闻媒体,人民网浙江频道、光明网、新浪新闻、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等多家全国性媒体予以转载报道。
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