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东迁律师又获捷报,其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姚杰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的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3年11月中旬,浙江省某公司原总经理陈某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100余万元,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陈某某亲属随即委托时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胡东迁律师及其助手姚杰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刑拘九日后,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后该案于2014年11月初,被移送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听取陈某某本人的辩解后,两律师多次召开案情分析讨论会,并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后两律师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6000余字的《律师意见书》,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1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于日前对陈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辩护历时两年有余,终于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