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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选择及主要条款差异比较
发布:2015年11月03日  浏览:3500次

【吴红亮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九三学社社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任杭州市西湖区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擅长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司诉讼、公司解散清算、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此前,我们课堂推送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形式与解析》,本文中我们继续介绍股权激励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研究和总结,主要介绍股权激励方式和主要条款的差异,供大家参考。


无论是上市公司或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了储备和吸引优秀的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公司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授予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一定数额的股票或股票份额,在激励方式和条款设置上各有差异,激励方式的选择决定了条款的设置。


一、激励方式


1、持股平台+实权

此类激励方式指激励对象通过预先设定的持股平台(目前一般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挂牌企业的股份而并不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份,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激励对象实际获取有限企业的相对应的合伙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股权架构如下图:


2、持股平台+期权

此类激励方式与第1种方式相似,股权结构也相似,区别在于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权利不一样,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未获得或未完全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份额,需要在后续的一定期限内,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进行行权,行权后激励对象获得相应的股票份额。


3、直接持股+实权

此类激励方式中,激励对象直接获得了挂牌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如下图:


4、直接持股+期权

此类激励方式中,与第3种激励方式相比,激励对象在行权后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区别在于激励对象获得是股票期权,仍需要满足方案设定的条件后方可行权。


二、主要条款的差异


1、激励对象

无论何种股权激励方式均包含激励对象,只是在激励对象的选择上会有些细微的差异。大多数的公司将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确定为激励对象,一部分公司将全体员工设定为激励对象,在这部分激励方案中,要注意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即使是通过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也要确定在穿透持股平台后,合伙人及其他股东人数之和是否超200人,否则应报证监会核准。


2、激励标的与来源

在以上四种类型中,股份来源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


(1)大股东转让。在该种方式中,股份并非新增股份,而是由大股东转让股份,或是大股东转让合伙份额。假设第1类股权激励方案,则由有限合伙企业预先取得挂牌公司的股份,在激励过程中,由普通合伙人或指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相应的合伙份额给激励对象。


(2)定向增发。在该种方式中,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于挂牌公司新增的股份。假设第2类股权激励方案,则由激励对象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新增的合伙份额,再由有限合伙企业认购挂牌公司新增的股份。


第3类、第4类也可按照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3)区别。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激励对象对价支付的对象不一样,第1种方式中,激励对象应将对价支付给转让股份或合伙份额的人,为大股东套现提供了一个途径;第2种方式中,激励对象应将对价支付给挂牌公司,增加了公司的流动资金。


3、股权激励的数量

所有激励方案均会明确股权激励的数量,在实权方案中直接明确了股份的数量,比如300万股,在期权方案中,一般会设定一定的比例,比如设定公司股份数的10%用于股权激励。


4、价格或行权价格

在实权或期权方案中,均会明确获取股份的价格。在实权方案中,直接明确为n元/股,定价依据为根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基础,再考虑公司的发展潜力进行适当溢价;在期权方案中,或明确行权价格的定价标准,比如以行权时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再由董事会确定,或确定以某一时间段的市场价格的平均价为基础,再给与适当的优惠。


5、行权期限和条件

在实权方案中,不包括行权期限和条件。在期权方案中,应包括行权期限和行权条件。行权期限即何时行权,一般以三年为限,每年行权一次。行权条件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的状况。如公司经营发展正常,未发生受任何行政处罚等特殊情况。


(2)公司的业绩达标。主要包括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指标两项,同时达到两个指标方可行权。


(3)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在行权前的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不存在预先设置的特殊情况,比如个人被证监会处罚等,同时在公司的日常考核中要达到规定的标准。


6、服务期和限售期

在激励方案中,一般均包含服务期和限售期的规定,两者既独立又交叉,主要分成几种情况:


(1)服务期即限售期。一般约定激励对象的服务期为3-5年,同时约定在服务期内,所得股份限制销售。如在约定服务期内离职,则丧失后续的行权资格,已行权的股份按照约定的标准予以回购。


(2)服务期加限售期。服务期内限制销售,服务期满后仍设定一定时间的限售期。


(3)仅规定限售期。约定一定的限售条件,比如根据已工作年限,工作已经满3的,限售1年,工作未满3年的,限售2年。


(4)任职期间内转让限制。约定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得高于25%等。


7、回购条款

在激励方案中,有时候会设定回购条款,回购条件的设定与服务期和限售期挂钩,回购条件的核心是回购的价格,设定的标准一般为:


(1)服务期和限售期均已届满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价格。


(2)服务期或限售期未届满的,则按照激励对象投入成本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回购对象,根据是否通过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则有所区别,包括大股东或指定的人,或普通合伙人或指定的合伙人。


8、权利限制

约定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所获得股份或合伙份额不具有表决权和对外转让、对外质押等处分权。


9、权利继承

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其股份或合伙份额。一般区分为因公或非因公死亡,前者允许继承,后者则排除继承股份或合伙份额的权利,激励对象的股份或合伙份额有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对应款项作为遗产归还继承人。


10、股份比例或合伙份额比例的调整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存在投资人投资、后续股权激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也会存在公司减资导致缩股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会导致激励对象持股比例的变化,对于这些情况,一些激励方案也进行明确,并设定相应的技术处理标准。


11、股份支付

在一些激励方案中,企业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安排就股份支付进行明确,因股份支付相对比较复杂,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进行专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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