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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3F”应对网络诽谤
发布:2015年09月02日  浏览:2088次

 

【夏家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特聘委员、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书记、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宁波经促会奉化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曾荣获浙江省“最美青工”、 杭州市“最美青工”、 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杭州市律协2014年度嘉奖。擅长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民商事诉讼、公司并购治理、经济犯罪法律事务。

 

在这个网络言论自由、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白百何状告网站名誉权一审胜诉获赔13万”、“女星张馨予诉微博用户侵犯名誉权胜诉”、“方舟子与崔永元均构成名誉侵权、互赔4.5万”的新闻,网络诽谤、侵权现象非常普遍,明星名人们经常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普通人,我们也应该树立维权意识。当遇到网络诽谤时,我们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腾智律师教你三步(即“3F”:fix the evidence,find out the person,follow the case)应对:

第一步:FIX THE EVIDENCE

当看到网络上流传诽谤或者侵害我们隐私、名誉的信息时,我们肯定会满腔义愤,情绪激动。这个时候请先深呼吸让自己平静下来,最明智的举动就是立刻移步公证处,将我们认为涉嫌侵权或诽谤的信息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善意提醒:固定证据应放在第一位,如果当我们开始去请律师发律师函要求第三方平台(如微博等)删除侵权信息或者起诉后再进行公证,可能我们需要提供的侵权信息已经被平台或者侵权人删除了,就无法举证证明诽谤或者侵权的内容了。

注意!在公证的时候让公证员把涉嫌侵权/诽谤的信息的阅读数量、转发数量一并加以公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所以我们先把阅读、转发数量公证了,对今后去起诉侵权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或者去刑事自诉诽谤罪都是有用的哦。

第二步:FIND OUT THE PERSON

固定证据以后,我们就应该弄清楚发布诽侵权/诽谤信息的人是谁,然后去追究他的责任。因为在网络世界中不可能每个人都会明目张胆地告诉别人我是某某某,然后开始发布侵权或者诽谤的信息。光靠我们自己的力量去查找是绝对不够的,我们应该寻求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帮助,例如请律师发律师函给第三方平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他们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提供侵权人的个人信息。

若第三方平台不配合工作怎么办呢?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平台方提供能够确定的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但由于许多网络平台目前还未做到注册用户实名制(这个问题可能将得到根本解决,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故即使平台配合工作,他们有时也仅能提供发布诽谤信息人的常用IP地址。

那么在平台也无法帮助我们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我们是不是无计可施了呢?NO!我们还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在我们认为侵权人发布的信息有可能涉及诽谤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开启刑事自诉的途径:写一封深请并茂的刑事自诉状(主要是描述发布的信息如何不实,严重影响了被侵权人的工作、生活及精神状态等)寄给公安机关,并附上证据,然后公安机关就可能会立案帮助我们侦查出发布人的具体信息啦。

第三步:FOLLOW THE CASE

找到具体侵权人后接着就是追究他的责任,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若是在未进行诉讼之前就明确知道具体侵权人的(比如发布信息的人本身是被实名认证的大V或发律师函后第三方平台告知了具体侵权人的真实姓名资料的),我们就可以直接进行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若是在对第三方平台民事诉讼过程中得知具体侵权人的信息,可以追加具体侵权人为被告;若是经过刑事自诉立案查出具体诽谤者的,我们可以进行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用尽上述一切办法而无法查出具体侵权人,而第三方平台完全不配合工作怠于删除侵权信息的,我们还可以直接追究平台方的责任(参考白百何诉舜网名誉权案例)。

遭遇网络侵权/诽谤,我们就要做好心理准备这可能会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我们随时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百折不挠地为争口气而奋斗。虽然前路艰难,笔者还是放出两例成功案例让大家看到一些希望,经过辛苦斗争后,我们会得到什么结果呢?

2012年9月2日,微博用户@港怂萨沙(用户认证:中国基石资本基金创始人,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夏萨沙)发布微博内容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次日,张馨予声明该内容系捏造,并要求夏萨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夏萨沙并未赔礼道歉,反而继续发布多条相关微博。张馨予将夏萨沙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5.5万元。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侵犯了张馨予名誉权,判令夏萨沙分别在报纸、其个人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馨予6.45万元。

2014年中旬,某匿名网友在“秘密APP”发布关于文字称“白百合在奢侈品店顺东西被发现了,在上海,她咋想的”。随后,舜网转引上述文字并进行再次编造,炮制了一篇题为“白百何偷东西顺走600元奢侈品 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的文章。白百何委托律师公开发布律师正告函,敦促相关网址第一时间终止侵权、澄清事实,以降低侵权事件对白百何的损害。随后白百何将怠于终止侵权的网络媒体“舜网”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舜网构成侵权,并判决舜网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白百何经济损失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维权成本四千五百元。

从上述成功案例中不难看出,我们通过民事侵权之诉可以得到的结果包括侵权人的致歉声明、经济损失赔偿、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精神损失赔偿等。而上升到刑事诽谤层面,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人可能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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