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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债务防范功能之精细解读
发布:2015年08月30日  浏览:1444次

 

【侯二朋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省图书馆客座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浙江工人日报律师团成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公司法、信托法、股东法律风险管理、财富保护与传承。

 

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对人寿保险产品的所谓“避债”功能存在误解,在向客户推销人寿保险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客户。“避债”,文义是指故意逃避债务。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逃避债务属于违法行为,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法律不会保护违法行为。

其实保险营销员所谓人寿保险产品的“避债”功能,不是说通过人寿保险可以逃避债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投保人寿保险产品进行规划来实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单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与其债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来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负债被追及其依据保单可以享受的财产收益,从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达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所以称人寿保险产品具有“避债”功能是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界定的话,应该表述为人寿保险产品具有“债务防范”功能。为此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侯二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来详细解读人寿保险的债务防范功能。

一、指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实现财富传给后代,防范“父债子还”的风险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投保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保费,最主要的权利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为承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还存在两个保险合同关系人,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应在财产范围内首先用于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无论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均是如此。这就是所谓的“负债子还”。但是如果一个自然人在死亡前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则用于支付人寿保险保费的财产不再是其个人财产,在其过世后不能纳入遗产范围,而保费则转化为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而且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在该自然人在世时就已经享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该批复的意见是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可见,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按照遗产处理,先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在投保人寿保险产品时可以有效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但要想最终实现代际传承,仅仅直接投保人寿保险产品是不够的,需要指定受益人才能防范“父债子还”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

(1)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已到期;

(2)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人寿保险所产生的权利。所以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这就意味着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即便发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一笔保险金可以领取,也不能越过被保险人、受益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向其支付保险金,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通过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来实现。但是保险公司一旦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该保险金。所以虽然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人寿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保险金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务的法律风险。而且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2款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未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主张保险金,则丧失了胜诉权。如果选择在满5年前主张权利,还要承担证据灭失、争议无法查清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人寿保险来说,仅依据合同法中代位权不适用的规定,来防范债务风险远远不够,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1)如果发现原先制定的受益人发生债务可能会触及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2)如果之前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可能发生重大债务的,可以考虑指定受益人等等。三、对投保人寿保险进行筹划,选择合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应纳入家里财富管理规划,作为积累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人寿保单存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今年年初,浙江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措施,包括保险合同的强制解除、保险涉及的财产利益冻结划转等等。这使得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被强制执行具有了可具操作性的规范。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打击老赖的社会效益来看,司法机关对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从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保险法的立法价值看,司法机关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强制执行应限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进行投保行为。所以为了防范司法机关对家庭合法正当的以财富管理规划为目的投保的人寿保险产品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应对投保行为进行筹划。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设置安排可以有效防范正当目的投保的人寿保险产品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比如,有产生重大负债可能性的人打算投保人寿保险,可以考虑将用于支付保险费的钱款赠与给其他产生负债几率小的家庭成员,由其他产生负债几率小的家庭成员作为投保人身份来投保。如果被保险人有产生重大负债的可能性时,最好不要投保有固定现金收益的人寿保险产品。当发现受益人可能面临重大负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及时变更受益人。

总之,人寿保险产品所具有的债务防范功能,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才具备的,而这些功能得以实现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做到。所以保险公司应通过保险法专业律师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法律培训,帮助营销人员理解人寿保险产品债务防范功能和实现这些功能应采取的措施,以为保险公司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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