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亮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九三学社社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任杭州市西湖区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擅长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司诉讼、公司解散清算、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大家好:
股东主体适格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首要解决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第1.1点关于股东主体适格,需要主办券商及律师就“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现我们对有关于股东任职资格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给大家,以供大家学习收藏。
序号
身份
是否禁止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法规
1
公务员
禁止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
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5
国有企业领导人
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
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
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7
现役军人
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8
银行工作人员
条件禁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11版)》等未做明确禁止,但有些商业银行有内部规章约束。
9
在职教师
允许
《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禁止教师成为公司股东。
10
未成年人
允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1
家庭成员
允许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12
国有企业职工
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13
职工持股会
禁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14
工会
禁止
15
分公司
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16
一人公司
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17
商业银行
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18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19
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
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20
基金公司
允许
未作禁止性规定
21
个人独资企业
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22
外商投资企业
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23
合伙企业
允许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4
中介机构
禁止
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5
事业单位
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6
高校
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27
社会团体法人
允许
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资料: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发起人。
28
村民委员会
允许
未作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