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杭州市委机关刊物《杭州盟讯》2015年第三期刊登了民盟杭州市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朱智慧律师的《建议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相关条款保障律师依法查档权利》。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7]39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朱智慧执行主任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业务已从传统的诉讼业务为主发展到诉讼与非诉讼齐头并进的局面。很多情况下,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都需要查询企业工商档案,此时律师不能也无需提供法院立案材料,该规定无法适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要求。即使是诉讼案件,其中不少也要先查档才能确定诉讼主体。上述规定将律师查档事项仅仅限定在诉讼活动中,且要求提供法院立案证明的规定存在诸多弊端,既与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不符,也有悖于《律师法》、《公司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亟需修改。
因此,朱智慧执行主任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评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实施效果并予以修订,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全部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介绍信,可以查询企业登记事项形成的相关书式档案资料。”
据悉,该建议在本次刊登前,已于2015年2月通过民盟杭州市委会上报并获得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