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韩都衣舍掀起电商“维新运动”风潮——换个马甲吐槽竞争对手真能躲过“不正当竞争”的红线吗?
发布:2015年08月23日  浏览:2639次

 

 

【周晚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国际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擅长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晚宁律师八卦眼】

  2015年8月1日凌晨,韩都衣舍联手旗下二十余个天猫店铺,在首页下架所有商品,在首页刊出长图文,亮出“我们是维新派”观点。天猫、亚马逊、当当、乐视等也纷纷跟进,吐槽传统竞争对手。

  晚宁律师作为一个跟电商一起长大的青年律师,对这样的热闹有着类似于看八卦新闻的极大兴趣!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文案的确好,否则也吸引不了晚宁律师那傲娇的目光。啥也不说,先上图,看看到底怎么一回事:

(以上为韩都衣舍广告部分节选)

  【晚宁律师“法”眼晶晶】——别以为你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了!

  瞧瞧,韩都衣舍巧妙地给竞争对手的名字换了个“马甲”,然后拼命吐槽、指桑骂槐,以彰显自己作为“维新派”的强大优势。到底是啥意思,请看晚宁律师给你列个表:

“马甲”

真名

韩都衣舍吐槽真意

“小优桑”

优衣库

咱老韩家产品款式才丰富!你个优衣库也就只能拿试衣间搞搞花边新闻搏版面!

HM姐”

H&M

咱家没有实体店没有租金,实实在在就是货真价实!H&M只会装,根本比不了!

Za男”

ZaRa

Zara

老韩家就是天天有新款,你Zara行吗?有那么牛吗?

Jack

“杰克囧死了”

Jack

Jones

看咱老韩家韩流味儿十足,杰哥你到底在搞啥乱七八糟的风格,一边凉快去!

“米老叔”

米老鼠

咱老韩家实实在在卖的是优质产品,米老鼠你怎么还在用老掉牙的故事营销,却没有好产品!

注:①用“小优桑”来暗指最近因为“试衣间事件”红极一时的优衣库。“桑”在日语中是日本人对“先生”的称呼,而优衣库是日本品牌。

  韩都衣舍给竞争对手换上“马甲”,可不仅仅为了体现超群的幽默感、增强文案的广告价值,更是因为不敢!为何不敢?因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韩都衣舍如此贬损竞争对手来凸显自身竞争力,显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可这“换个马甲再吐槽”的方法,到底有没有“违反本法规定”呢?

  晚宁律师认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显而易见的是,韩都衣舍这次的广告文案,显然是在与传统品牌作“片面的对比”,并且用了“歧视性语言”。韩都衣舍如果声称:“我喊的是‘小优桑’,又不是优衣库”,事实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完全能轻而易举的识破韩都衣舍的小心机!

  别以为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了!大伙能认识,你以为法院就能不认识吗?这是不是太低估法院的智商了?回家面壁去!

  那韩都衣舍的违法风险有多高呢?

  一、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晚宁律师加粗显示“五十万以下”,并不是表示韩都衣舍最多只赔个五十万就完事儿了。这仅仅是“侵权所获利益”和“被侵权所受损失”都难以确定情形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过实际案例中的确很难衡量“侵权所获利益”和“被侵权所受损失”。比如“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599号)”案件中,最终奇虎360赢了官司获得了天下人的关注,但是实际上只获得了28万元的赔偿款。就是因为难以衡量“侵权所获利益”和“被侵权所受损失”。所以被吐槽的品牌们,好好想想怎么找证据吧!

  最后,提醒下天猫、亚马逊、当当、乐视等电商,赶紧别凑热闹了,等人家找上门来,钱不一定是大事,输了脸面可不好!

  【晚宁律师福利档】——天猫、亚马逊、当当“赶流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