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家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特聘委员、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书记、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宁波经促会奉化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曾荣获浙江省“最美青工”、 杭州市“最美青工”、 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杭州市律协2014年度嘉奖。擅长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民商事诉讼、公司并购治理、经济犯罪法律事务。
通常而言,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并不会产生冲突。但是当注册商标在其经营范围内产生较大知名度甚至被法院或者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人将此商标名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并突出使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时,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就有权追究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4年初,南京南瑞公司在一审未支持其“要求浙江南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瑞公司”)更名”诉请的情况下,委托了夏家品、张延来律师代理二审的诉讼活动。
【案情回顾】
南京南瑞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7日,专业从事电力自动化测控领域研发、销售,分别于1994年11月13日、1997年6月28日取得第715154号“NARI”注册商标和第1042407号“南瑞”注册商标。2003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认定“南瑞”和“NARI”商标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6年7月11日,丁凌云用“南瑞”为字号注册设立浙江南瑞公司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
南京南瑞公司发现《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志2011年第18期“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广告中在浙江南瑞公司商标右侧有“南瑞电力”字样。此外,南京南瑞公司还发现在网站地址栏输入“www.naripower.com/index.asp”会显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网站页面,页面中部会显示“浙江南瑞”;输入“www.nanrui.net/default.aspx”会显示“浙江南瑞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网站页面,页面中部会显示“南瑞电力”字样。上述网站均显示有浙江南瑞公司的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等。而域名为“www.naripower.com”的网站还建立了与南京南瑞公司网站的链接,实际上造成了浙江南瑞公司与南京南瑞公司的混淆。
故南京南瑞公司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浙江南瑞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NARI”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南瑞”字样等。
一审法院认定浙江南瑞公司在杂志和网络页面中使用标识“南瑞”、“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字样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侵害南京南瑞公司“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予认可,对南京南瑞公司请求浙江南瑞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南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浙江南瑞公司是否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浙江南瑞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夏家品、张延来律师重新组织了一系列、多达150多页新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南京南瑞公司之“南瑞”字号具备极高知名度,浙江南瑞自动化公司注册使用“南瑞”字号等行为构成“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瑞”字号在2006年7月即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已在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且保持至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宁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内容中对此予以确认。
浙江南瑞公司擅自使用“南瑞”字号注册,存在显然的“傍名牌”主观恶意。浙江南瑞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丁凌云选择在2006年7月弃用此前已使用了十四年之久的“大昌”字号,改头换面用“南瑞”为字号注册设立浙江南瑞公司,绝非无心偶然之举,是觊觎“南瑞”字号知名度而针对性实施的恶意“傍名牌”之举。因为2006年正是南京南瑞公司实力、名气被广泛认可、“南瑞”字号知名度由量变转质变的突飞猛进之年——千余万元广告投入的宣传效果显现、国家领导人先后视察肯定、产品市场占有率历年居第一、再加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NARI”商标为驰名商标。
浙江南瑞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正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8月21日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极力打击的“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南京南瑞公司之“南瑞”商标具备极高知名度,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知名商标注册用于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京南瑞公司所持有的注册于第9类之“南瑞”商标在2006年7月之前已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对此,最强有力的证据是: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南瑞”商标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当然,“南瑞”商标于2003年、2006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6年8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函推荐“NARI 南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8月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函推荐“NARI 南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等事实,也能够佐证“南瑞”商标于2006年及此前的知名度。更何况,“南瑞”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更是进一步佐证了“南瑞”商标知名度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商标作为字号注册并整体使用,依法构成攀附“南瑞”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浙江南瑞公司将“南瑞”同时在商标意义上和字号意义上进行使用,消费者必然受到误解,认为浙江南瑞公司与南京南瑞公司享有的“南瑞”商标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这种混淆完全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浙江南瑞公司将“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注册成为域名使用,并在该域名关联页面标注南京南瑞公司企业名称的手段也再次使消费者将其与南京南瑞公司的“南瑞”商标、域名“www.nari-china.com”联系起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之规定,此行为依法也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浙江南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南京南瑞公司第1042407号、第7151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并赔偿南京南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浙江南瑞公司将与涉案“南瑞”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同类商品上进行广告、网站宣传等使用行为侵害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浙江南瑞公司使用“南瑞电力”、“浙江南瑞”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南瑞”商标权的侵害;浙江南瑞公司作为与南京南瑞公司同业竞争者,注册、使用“www.nari-power.com、www.nanrui.net”两域名行为造成了公众混淆,构成对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使用。
关于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含有南京南瑞公司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浙江南瑞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的将南京南瑞公司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时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评述】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浙江南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在广告等宣传活动中使用“南瑞”等文字以及使用域名www.nari-power.net、www.nari.net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南京南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南京南瑞的代理律师,关键是要证明浙江南瑞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南京南瑞公司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搜集各种证据证明南京南瑞公司的“南瑞”字号、商标在2006年7月即浙江南瑞公司成立之前已在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其次,证明浙江南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瑞”字号“傍名牌”的主观恶性;最后顺理成章地使二审法院认定浙江南瑞公司构成对南京南瑞公司涉案“NARI”、“南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明了上述事实后,浙江南瑞公司的其他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容易证明了。
本案属于典型的驰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案例,且是在二审阶段成功让法院认定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注册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审判决生效后,浙江南瑞公司作更名。当然实践中,若没有被执行人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更名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事项,对此类案件顺利执行给予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