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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域外考察
发布:2015年06月10日  浏览:1356次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一章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自此,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触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被纳入到司法程序中,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但是,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只是初步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构架,并未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因此,还需要理论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笔者就此考察了关于触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域外法律制度,以期有所借鉴。

(一)对英国的考察

英国是最早确立精神病人触法犯罪豁免和辩护原则的国家,自1724年的爱德华·阿诺德谋杀昂斯劳勋爵一案确立了野兽检验原则,到1840年的登曼裁决不可抗拒冲动规则,再到1843年创立的麦纳顿规则。我们可以看出英国法律体系对于精神病人触法犯罪容忍度的变化与改善,其中麦纳顿规则的影响最为深远,至今仍是英国的有效法律,并成为英联邦和美国精神错乱辩护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律对触法精神病人的处遇根据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处遇措施。首先,在侦查阶段,根据1983年英国的《精神卫生法》赋予警察的权力,其可以在公共场所对可能或者已经触法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约束至安全的地方。警察可以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流,使其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当然对于犯罪程度高的案件则不会对其进行分流,而是由警察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最终的决策权往往是由法庭亲自来行使的。其次,在起诉阶段中,检察官们对于这些没有被漏斗筛出的,较大或者重大的案件,也往往愿意将这些案件交由法院审理。最后,进入审判阶段后,触法精神病人一经司法鉴定确定为无受审能力,那么对他们的处遇措施将脱离司法审理的程序,法庭会通过简易的判决方式来裁定被告人进入医院接受治疗。法庭发布的住院令有:暂时住院令、不附期限住院令和限制出院令。对于那些有限制出院令的病人来说,即便某天得到了释放,也随时面临法庭再召回住院的可能。另外,由于医院的床位十分有限,大多数的触法犯罪精神病人都会被送入监狱进行强制治疗。

(二)对美国的考察

在美国,对触法精神病人的处遇措施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类是有病有罪”(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的精神病触法者。对于这些精神病人,他们在经过法院宣判后,会被送入监狱或者监狱精神病医院中。这种处遇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基于触法精神病人的数量急剧增多,在经过数十年的运行后,政府对其安置病人的精神病医院的巨大开支,也开始难以承受,所以决定将大多数安置触法、犯罪精神病人的场所转为监狱进行。另一类是有病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NGRI)的精神病触法者。这类病人虽然没有被判决有罪,但也并非会获得自由。他们将会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从而保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美国,这些有病无罪的精神病触法者,往往被隔离在精神病院的时间会超出其触法犯罪行为应判处的刑期,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触法犯罪精神病人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会选择有病有罪的辩护策略。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0年就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该法后来又经过了三次修正,才得以有如今的完善。并且,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精神卫生法》的配套实施,又出台了《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强制社区治疗作业办法》、《精神病人居家治疗标准》、《严重病人紧急处置作业办法》、《审查会作业办法》等10余部法律法规来具体完善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检察官在缓起诉义务所课处的制裁中可以附加:“……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该制裁措施显然适用于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检察官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中要求实施轻微危害行为精神病人接受精神治疗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为3 个月以上,最多不超过1年。另外,对于社区强制治疗的实施,法律规定是由强制治疗社区审查会作出的。这些审查会的成员必须为医生、社会工作者,并应有七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才可以。同时社区强制治疗决定的生效必须是在三分之二的审查会成员出席并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并有程序性的司法保障,体现了程序正当和最少限制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论文】:

1.林海.山东大学法律评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211.

2.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法律出版社,2008.173.

3.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2.

4.蔡巍.附条件不起诉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J].政法论坛,2011,(5).

 

作者:

正,腾智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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