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限制。
2、竞业限制对象
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能有“被限制”的待遇,只有掌握了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可能成为限制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你要够高级,否则公司也没必要去限制你,毕竟这个限制不是无偿的,公司是要付出一定成本代价的。可是,实践中部分公司的做法是与所有员工一律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样做有利有弊,在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问题部分再详细讨论。
3、竞业限制依据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当然,需要书面约定,同时还需要对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公司就没有要求员工履行此项义务的依据。
4、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特指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具体期限由双方自由约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可以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不得兼职,这种限制就不论兼任的职务是否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公司也无需就此另行支付补偿。并且即便事先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如果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公司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其解雇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中也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竞业禁止义务,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同样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并且是无需额外支付补偿的,违反的结果是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竞业限制范围和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也是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上是不超出公司实际经营范围和有竞争的地域,如果产生争议,可以对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进行实际调查。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需要约定经济补偿,如果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那么选择权就在员工手里,员工离职后,可以选择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员工也可以选择履行该义务,履行之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部分公司提出已经于员工在职期间将此项补偿支付给员工,该主张一般不被认可。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补偿数额,各地有不同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但是如果该30%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竞业限制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经要求需要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8、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公司如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员工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事先约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员工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仅有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项中的一项,另一项是违反专项技术培训服务协议。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就业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劳动者不再从事其已经熟悉的行业领域,对劳动者而言将会造成一定损失,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就这种限制对劳动者作出一定补偿;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相关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竞业限制被放大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创业自由。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