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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负增长时代——解读终止挂牌的流程和要求
发布:2018年07月11日  浏览:5100次

【作者:杨庭华律师】

 

2018年,新三板市场迎来摘牌热潮,挂牌企业数量正式进入负增长时代。据市场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22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为11262家,而截至2017年12月31日,这一数据为11630家。除2018年2月之外,今年各月的挂牌企业数量均为负增长,其中2018年4月单月减少了177家。今年以来,新三板摘牌企业数量已经接近2017年全年,2018年平均每月摘牌数量已超过100家,全年新三板摘牌企业数量或将超过1200家。

新三板摘牌潮持续涌动,但是相应的制度规则仍不健全。关于新三板摘牌的规定,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有少量条款提及,而实践中却主要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终止挂牌细则》”)操作。本文主要参考《终止挂牌细则》及新三板终止挂牌的实践经验,对新三板终止挂牌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解读。



一、主动摘牌的情形和程序

(一)主动摘牌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第4.5.1条、参考《终止挂牌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挂牌企业主动摘牌的情形包括:

1、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主动申请摘牌;

2、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合并等情形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摘牌系股东大会审议后主动申请的摘牌。从新三板摘牌企业已披露的公告来看,主动申请摘牌的原因主要包括降低运营成本、业务或战略发展需要、筹划上市或被并购等。其中,“降低运营成本、业务或战略发展需要”是出场频率最高的,这里面的真实原因主要包括:

1、因新三板挂牌产生的每年的审计费用、持续督导费用、律师费用及因信息披露增加的管理费用等后期维护成本,对于盈利能力弱甚至连年亏损的挂牌企业来说,难以承受。

2、新三板挂牌后的红利和融资功能并未明显显现出来。目前,大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交易基本为零,也未能发现股票进行融资,市场预期中的降低新三板投资门槛、增加流动性依然没有实现,挂牌效益较低。

3、新三板监管趋严,违规风险高。2017年度,新三板挂牌企业有超1000条的违规监管处罚,在处罚挂牌企业的同时还处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并且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企业从新三板摘牌,可以规避因违规被处理的风险。

(二)主动摘牌的程序

新三板挂牌企业主动申请摘牌,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主办券商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审核。参考《终止挂牌细则》的规定,主动摘牌的具体流程及期限如下:

期限

工作内容

T-2

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T

发布如下公告: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3.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股权登记日-1

将加盖公司和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股转公司。

股权登记日+1

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之日起,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公告一次《关于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T+15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

T+17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15+10

向股转公司报送有关终止挂牌材料:

1.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

2.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4.主办券商审查意见;

5.法律意见书;

6.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理日+2

收到股转公司受理通知书后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受理日+10

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受理日+12

发布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

受理日+13

正式终止挂牌。

注:T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表格中“日”均为转让日。

二、强制摘牌的情形和程序

(一)强制摘牌的情形

根据《业务规则》第4.5.1条、参考《终止挂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挂牌企业强制摘牌的情形包括:

1、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因欺诈挂牌受到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6、发生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情形。

7、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

8、三个月内无主办券商督导;

9、被依法强制解散;

10、被法院宣告破产;

11、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从新三板摘牌企业已披露的公告来看,被强制摘牌的企业仍属于极少数,强制摘牌的原因主要还是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强制摘牌的程序

参考《终止挂牌细则》的规定,强制摘牌的具体流程及期限如下:

期限

工作内容

T

挂牌企业及主办券商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转让日发布一次。

T+20

股转公司作出挂牌企业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

T+22

挂牌企业及其主办券商发布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T+23

正式终止挂牌。

注:T日为出现终止挂牌情形日(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为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表格中“日”均为转让日。

三、拟摘牌企业应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股转公司要求拟摘牌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须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参考《终止挂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动摘牌的挂牌企业应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安排;强制摘牌的挂牌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等责任主体,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以上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作出的概括性规定。

实践中,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妥善安排是股转公司审核挂牌企业摘牌所关注的重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挂牌企业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企业及相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对于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方提出股票回购安排的,对股票回购安排的定价是否合理和回购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都需进行审核。

如果异议股东人数较多,拟摘牌企业应通过多方途径与异议股东取得联系,对于未在答复期予以答复的异议股东或无法联系到的异议股东,可规定在企业摘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享有按照公司所披露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方式要求相关责任人回购股份。从而使股转公司了解到拟摘牌企业已尽力联系异议股东,且对于按期不答复或无法联系上的异议股东的保护作出了合理的安排。

如果存在人数较多的异议股东且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股转公司一般不会核准通过摘牌事项。

四、拟摘牌企业应做好挂牌期间违规行为的整改并妥善安排未决事项

根据《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出具意见的必备内容》的规定和实践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企业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因违法违规被全国股份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挂牌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果存在上述相关情形,公司应及时整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拟摘牌企业存在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权益分派等业务,应当作出合理的后续安排。

 

目前,新三板挂牌效益仍未能明显体现出来,市场流动性较差、融资较困难、维持成本较高、监管态势趋严,导致出现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负增长的情况。但是,股转公司对于挂牌企业摘牌的制度并不健全、规则并不明晰,拟摘牌企业在摘牌过程中,应多与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沟通,合法合规完成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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