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已有征收补偿决定,拆房公司负责人强拆房屋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警示和评析
发布:2018年06月28日  浏览:8457次

【作者:孙正律师】

 

1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16日武汉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以东、某某路以北的土地出让给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武汉市某景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景公司”)实施征收代办工作。

2011年10月18日“某景公司”将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承包给武汉某某正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正公司”)。

按照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2012年4月4日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片区房屋予以征收,委托某某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某某街道办事处沿用“某景公司”实施征收代办工作。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某某正公司”某某山北区旧房拆除的负责人。2014年10月10日、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高某、苏某未与政府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分两次安排挖机、施工人员将位于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山某某号的房屋拆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高某证载面积房屋重置价格为人民币126155元,未登记面积重置价格为55025元;被害人苏某证载面积房屋重置价格为60627元,未登记面积重置价格为5186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93673元。

案发后,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被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该案一审法院武汉市某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

争议焦点

本案中,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已载明对被害人高某和苏某的房屋进行征收,此时强拆为何仍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分析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已有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强拆为何仍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仅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尚未搬迁,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内,被告人未经所有权人允许,擅自组织人员拆毁涉案房屋,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被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并不能阻却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成。

此外,这里还有可能涉及渎职犯罪,因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损失的,轻则行政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