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正律师】
【制度确立: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Tips: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出庭人员的推荐配置:1+1模式】
1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1名律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应递交的手续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应当提交载明该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权限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公函。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