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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案例你都弄清楚了吗?
发布:2018年06月28日  浏览:924次

【作者:孙晓林律师】

 

编者按: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和法律、司法解释打交道,也要经常和各种案例打交道。在庞杂的案例海洋中,有三种案例经常能引起我们极大的关注。它们分别是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三种案例的概念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1条规定: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参考性案例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第9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典型案例


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的典型性案例,比如《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件》、《2016年10大典型海事案例》等等。对于典型案例的具体内涵、发布主题、评议标准等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文件予以明确规定。

三种案例的效力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参考性案例

典型性案例


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则没有适用效力及方法的明确规定。


综上

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院统一发布的,办案机关在遇到与指导性案例相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裁判要点做出判决,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体现。而参考性案例是由各个高院自己制定的,但是对其适用效力和方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典型案例一般都是最高院发布,但是其适用效力和方法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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