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云叙智
我顾问的第一件刑辩案
发布:2017年10月20日  浏览:2838次

【作者:余知越高级顾问】

 

去年7月底,我已经递交了申请退休的报告。

一天,北方的同学打来电话,说他的一个远房亲戚李某被金华市公安机关带到了金华,李某在北方一座城市的建设银行工作,银行发现他在倒卖客户信息,已经将其除名。我建议在杭州找律师为他和他家人提供帮助,把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介绍给家属。星期天的晚上,焦急的嫌疑人妻子和母亲赶到杭州市余杭塘路,胡东迁主任和余勇刚律师已经在所里等着。


三十年后,我又一次观摩了律所的接待。


胡主任耐心地问了案件情况,家属了解的不多,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涉嫌“盗窃”罪名,这样问题就严重了。办好委托手续,我们指引家属到附近的旅社住宿。胡主任决定第二天马上到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他介绍家属到附近超市给嫌疑人买一些符合看守所规定的随身物品,让家属第二天坐他们的车去金华。


据胡主任和余勇刚律师那天到看守所会见的情况,李某是在网上贩卖建行的客户信息,具体贩卖的数量他自己也记不清了。他贩卖的对象是谁,对方买去干什么用都不知道,没有和对方见过面,贩卖的收入都是通过支付宝打给他的。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也是如此。第一次会见,胡主任他们确定了李某不明知购买信息的用途,并交代李某在以后的讯问中必须如实地回答自己不明知的情况,笔录必须仔细看过才能签字捺印。




退休申请获批后,我来到腾智所担任高级顾问。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成了我顾问的第一件刑辩案件。


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李某与购买信息用于诈骗或盗窃犯罪的嫌疑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涉嫌的罪名只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是盗窃罪或诈骗罪。律师向批准逮捕的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明确提出了李某涉嫌的罪名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是批准了,但涉嫌罪名按照律师意见做了更改,辩护取得了第一步胜利。


之后,我作为实习律师协助余勇刚律师多次会见了李某。李某供述他贩卖的信息大多数是企业信息,少数才是公民个人信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发现在公安机关讯问李某的第一份笔录上,李某承认自己明知购买信息者用于盗窃客户的银行资金,律师会见后的第二份笔录就否认明知上述情况。据李某反映,第一次讯问公安人员指认了李某明知上述情况,且不让他修改笔录。所以律师的及时介入让李某知道了自己的供述是如何成为证实自己犯罪的证据。第一时间向嫌疑人传达认真阅读笔录、校对笔录、修改笔录的方法是何等重要。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额达三十多万。经阅卷发现,公安只找到了一名信息购买者谭某某,其向李某转账信息购买款24950元,谭某某购买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其余二十多万元的信息购买者、购买信息的种类、用途都没有取证。律师向审查起诉的区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了《律师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有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4950元是证据充分的,其余的贩卖款是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均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买家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公安机关没有到全国各地取证,没有补充任何证据,一个月后又将案件移交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又是过了审查起诉期限后第二次退查,第二次退查还是没有补充任何证据,一个月后再次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这样五个多月过去了,案件毫无进展。在这五个月中公安没有提审过李某,检察提审过一次,而我们坚持每个月去金华会见李某一次,并仔细向他交代了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李某的话,只有我们才去关心看望他。由于公安在退查中没有补充任何证据,我想检察院应该以24950元的涉案金额提起公诉,但是今年4月13日的《起诉书》却认定李某非法获利275700余元,没有区分上述获利哪些属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哪些属于企业信息。我觉得退查这五个月的时间是白白浪费,之后对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应该向检察院提出律师发现的全部证据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区法院收到案件后不久,4月24日就开庭审理,承办人是区法院刑庭庭长,据说下手很狠,凡她经办的案件往往重判。胡主任和余勇刚律师出庭,辩护词我们反复推敲了多次。概要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证据充分的金额只有24950元,其余金额大多数是企业信息,按照李某的辩解,公安机关扣押的李的电脑中就有大量出售企业信息的聊天记录,但公安机关没有提取该聊天记录;

二、李某在银行领导找其谈话时,就主动交代了其盗取客户信息出售的行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自首(由于银行领导不愿出具相关证明,这一辩点后来缺乏证据支撑);

三、李某的行为未造成重大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建议从轻判处;

四、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外省,查实的唯一信息购买人也在外省,存在管辖异议,不应当由金华市司法机关审理。

在法庭上,审判长问公诉人,证据充分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只有24950元,公诉人也只能回答是。




5月9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李某这样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从重处罚。我们感到李某的运气真是不好,加上承办庭长的特点,从轻判处的可能性有点渺茫。《解释》主要以贩卖出售信息的条数作为量刑标准,而李案贩卖出售的条数都是李某和买家记忆中的大概数,证据不充分,唯一充分的就是24950元。我们决定开展庭审后的沟通,我和余勇刚律师多次到金华,希望和这位承办庭长沟通,特别是李某表示愿意退赃,但由于赃款都被他投入股市,所以想和庭长商量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李某的退赃愿望,但她都是以工作太忙推脱,我们见到的都是书记员。我此时感到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第二次退查结束后到起诉的这段时间我们和检察院的沟通还不够,虽然案件已到了法院阶段,但和检察院的沟通仍然是可行的,于是我们又和区检察院进行沟通,指出他们起诉认定金额的证据不足。公诉承办人还是有“你们认为有企业信息的证据也不足”的观点,我耐心地向他说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而不是要求证明无罪的部分必须证据充分。最终区检察院同意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定犯罪金额证据充分的只有24950元,并向法院转达了这一观点。


庭审后一个月一个月地过去了,起先我们还以为法院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我还研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但司法解释出台后又是过了几个月,法院始终没有做出判决。我每天都在惦记着这件我走出体制后顾问的第一件刑辩案,甚至迷信地认为这件案件的结果预示着我今后律师生涯是否顺利。我们仍然经常去金华会见李某,要其耐心等待。李某表现出良好的心态,他的妻子也同样没有表现出过度急躁和忧虑,对我们的工作充满信心。我和李某、其妻子分析了各种判决结果,我预测法院会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两档之间量刑,并设计了可能的上诉方案,李某妻子全权委托我对判决后是否上诉做出决定。


9月28日,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李某涉案金额为24950元,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比我们预期的能够接受的刑期轻了一年。从一开始认定盗窃三十万元,到最终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4950元而从轻判处,历时一年二个月的时间,我顾问的第一件刑辩案终于取得了圆满的辩护效果。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