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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人把村里的违章建筑拆了,谁?
发布:2017年10月11日  浏览:3143次

【作者:沈希竹律师】


一、(2017)最高法行申1063号判例评析

案情简介

王某在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房屋超出宅基地,2016年4月26日,某办事处给王某下发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组织人员对王某超出宅基地部分房屋实施拆除。在对王某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将王某宅基地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全部拆除。《关于印发某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工作,组织巡查、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筑,根据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实施拆除。

裁判观点

某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故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何种情况下街道成为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的合法主体

从上述判例可知,街道办事处在没有获得相关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何种情况下街道可能成为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的合法主体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1、国土局等有权部门完成违法建筑认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要求街道组织实施拆违工作。

这种情况系法院通过裁定形式要求街道履行法定协助拆除义务,此时街道依据《行政裁定书》成为拆违的合法主体,但此时的拆违行为是司法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建筑所有人如果对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般会因非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被支持。

2、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街道拆除权利。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某市或某县作出具体规定,如“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拆除”,此时如上级部门无特殊规定或要求的话,一般可以推定街道获得授权实施拆违工作。

3、街道的《三定方案》确定街道可以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职能。

街道虽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乡、镇人民政府相比,街道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在法律地位、执法权等方面均不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三定方案》是确定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方案,如果该方案确定街道可以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职能,那么街道或许可以直接实施拆违工作。但《三定方案》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故仅依据其行使拆违工作毫无法律瑕疵,笔者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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