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之四——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2017年10月11日  浏览:2142次

【作者:周晚宁】


第四维度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与责任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四十二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由此可知,卖方必须对所出售的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但是这种担保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否则对于卖方而言责任过重,有违公平原则。其限制如下:

1

地域限制

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知识产权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

(1)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

(2)依据买方营业地法律。

由此可知,国内卖方在出售货物给买方之前,必须了解所售货物是否侵犯货物的预期转售地以及买方营业地法律规定下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若未做好法律检索贸然出售货物,有可能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风险。

2

主观限制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免除:

(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综上,在买方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即可免除。但是请注意保存买方过错的证据,如发来技术图样、图案、款式的电子邮件等。

贴牌加工(OEM)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国内生产厂家按照外国客户贴牌加工(OEM)后,将商品销往国外,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争议不断。不过近两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2015年11月26日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57号(2015年7月15日判决)两个案件的判决后,该事项有了一定的定论。两个案件一致认为 :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如此判例也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关于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限制的规定,保护了出口方的利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