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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发布:2017年08月11日  浏览:5339次

【作者:高文】


编者按:

本文是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之上篇,下篇内容请关注本公众号明日推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社会保有量曾直线上升,加之文明驾驶意识的不足,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可用三个特征来形容:交通事故总量巨大死亡率高恶性事故多发

鉴于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非一文所能详释。据此,笔者拟以交通肇事罪为切入点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当前交通事故概况



(一)根据官方发布数据,统计相关数据如下图


机动车

3.04亿辆

汽车

2.05亿辆

其它机动车

0.99亿辆

汽车(不含中型以上客车及其它)

1.9亿辆

小型汽车

1.68亿辆

载货汽车

2273万辆

机动车驾驶人

3.71亿人

汽车驾驶人

3.28亿辆

其它机动车驾驶人

0.43亿辆

交通事故发案

19.68亿件(2014

死亡

6万人(2014

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道路安全状况》数据显示,2014年度全球交通事故死亡125万人,中国死亡26万人。

全国数据来源公安部交管局资讯                    

截至:20176


机动车

1551万辆

(全国第六)

汽车

1259万辆

其他机动车

292万辆

交通事故发案

1.48万件

死亡

4187

受伤

1.43万人

财损

6039

杭州市宁波市属于汽车保有量均超200万以上的18城之一,不含外地车牌。

浙江数据来源省公安厅交管局

截至:2016年12


(二)根据权威司法裁判数据,涉及交通肇事罪相关数据如图

案由

刑事

105448

 

审级

高级

76

民事

7145

中级

1656

行政

124

基层

79803

裁判

年份

2017

23718

 

区域

浙江

6916

2016

75454

江苏

7908

2015

9155

上海

1089

2014

3315

安徽

5896

….

….

….


数据来源:无讼案例

检索关键词:“交通肇事罪”、“2016年”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罪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理论,并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表述,可知其罪状类型为叙明罪状,罪名性质为责任事故类犯罪。下面,根据刑法 “三阶层”犯罪理论进行定罪剖析。


第一层次  符合性判断

符合性又称该当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移植后的中文表述,是犯罪客观层面的描述,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即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样表述的目的,在于并非所有的交通违章行为均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具体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个违章行为才是此处的实行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定罪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见下图)。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重大事故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以“条件说+客观可归责性”为标准。条件说是指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客观可归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这个风险。即车辆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结果的发生,制造了事故受害人不应当承担的风险,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事关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和行政交通违章的处罚。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依据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也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具体另述。


第二层次  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判断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是排除第一层次客观违法的事由,虽然符合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包括法定的排除事由和超法规的排除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法令行为、受害人承诺、自损行为等。


第三层次  有责性判断

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客观违法成立后,接着就是行为人主观判断,即行为人主观认识状态和精神状态,包括主观故意与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的判断。交通肇事罪要求驾驶人主观状态为过失,且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注意,此处过失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结果的过失,而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则是故意,如其主观上对于事故结果持放任或希望发生之状态的,则将成立其他相应故意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1.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档量刑幅度,第一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各量刑档次适用标准如表:

交通肇事罪

13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3.具体量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将“交通肇事罪”相关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等单独制表如下: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确定基准刑

调整基准刑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1年—1年半

(1)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2)每增加1人死亡的,增加6个月至1年;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4)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2)追逐竞驶超速50%以上;

(3)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4)无驾驶资格;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报废车而驾驶;

(6)明知是隐患车、非法改装车而驾驶;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情形。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4年

逃逸

致1人死亡

7年—8年

附:基本量刑情节的适用

60岁—75岁故意犯罪,减少20%以下;从犯,减少20%-50%;自首,且犯罪较轻,减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如实供述,减少20%以下;一般立功,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等。


三、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的差异

虽然从同类犯罪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公共安全为客体,但从直接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侵害的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大小事前无法预估,具有危害随时扩大的可能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罪领域具有特定性。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手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可能性的一切方法,犯罪领域与手段方式较为宽泛。

3.犯罪构成因素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点表现为,犯罪主体方面均没有限制,为一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结果方面,均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只是前者要求具体实害结果,后者可以包括具体的危害性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发生地点的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地点为“道路”或“水路”,此处主要讨论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停车场或单位内部开放式道路。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责任类事故犯罪的兜底条款,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即只要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区域均可成为本罪的发生地点,包括工程车间内部和野外工程作业地等。

2.前置法律适用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道路交通管理法》等,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主要指《安全生产法》和各行各业的安全操作规范。

3.犯罪构成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以违反前置性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对于结果的发生均为主观过失状态,均需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另外,交通运行属于生产、作业活动的特殊情形,二者均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交通肇事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以构罪要素为补充是通常拟无罪辩护的原则。

(一)关于车辆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能否再据此认定为无机动车驾驶证,实践有争议,以后将详细讨论。


(二)关于道路的判断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断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判断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谓“公路”,根据《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在修建并检验合格后,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纳入管理,否则视为没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

所谓“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道路”,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核心在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车辆均有权利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城、大型贸易市场等,包括免费的或收取较小金额通行费的场所。

动图




 

(三)关于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即两个作相对运动的物体,接触并迅速改变其运动状态的现象。交通肇事中表现为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并根据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此为典型的交通肇事。

另外,交通运行当中,非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比如,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右侧强行超车,导致与右侧非机动车安全距离极短,以致非机动车在紧急避让时撞向路边的石墩而死亡。此时,对于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关于车辆运行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个动态过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车辆在道路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即已经纳入到道路交通运输空间的一切车辆,包括行驶中的车辆和临时道路旁停放的车辆,也包括公路养护等道路专项作业车辆。


(五)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交通参与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核心环节。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属于对事故发生事实和成因的技术评定,虽有证据性质,但非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仍需根据责任类型具体断定。比如民事赔偿责任,即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也不会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划分民事责任。比如刑事责任,仍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在因果关系上要求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严格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力必须和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达到定罪标准。


五、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项目繁多,标准不尽相同,实践操作较为复杂。

种类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1

医疗费

1

医药费

2

康复费

2

康复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3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

4

营养费



5

辅助器具费

4

残疾辅助器具费

6

停工留薪

5

误工费

7

护理费

6

护理费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

残疾赔偿金

9

伤残津贴



1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12

丧葬补助金

8

丧葬费

13

供养亲属抚恤金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1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

死亡赔偿金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交通肇事罪涉及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

《刑法》

2015111日修正

《刑事诉讼法》

2012314日修正

《民事诉讼法》

2012831日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422日修正

《公路法》

2016117日修正

《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民法总则》

2017101日生效

《侵权责任法》

201071日起施行

《保险法》

2015424日修正

《合同法》

1999101日起施行

……….


行政

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51日起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1217日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61日起施行

…….


部门

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91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941日起施行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81224日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129日修正

……..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12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630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10日起实施

………


地方

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1128日修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9821日起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答

2008年、2013

……..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知识点庞杂,仅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等就涉及到大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文件,因此,本文仅粗略的做一简要分析,后续将以特定知识点形式专题分析研究,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学习。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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