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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浙江的你们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如今“一裁终局”了知道不?
发布:2017年03月14日  浏览:5635次

【作者:孙玉香律师】

 


据说: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浙江省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劳动仲裁适用一裁终局。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这一规定突破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争议不论金额大小,直接纳入一裁终局的范畴。

上述《条例》从生效实施至今,已经在审判实践中被适用,宁波、温州和金华中院均有相关判例,引用该条款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保险赔付待遇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以温州中院的一则案例为例

全某因工伤待遇与浙江XY建设公司发生纠纷,经温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浙江XY建设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温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浙江XY建设公司的理由为:虽然《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争议为终局裁决,但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浙江省的该《条例》显然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例》不应适用,仲裁适用法律错误。

温州中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不适用终局裁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不与法律相抵触,浙江XY建设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不足,驳回其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

1、什么是“一裁终局”?

2、哪些事项的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3、面对一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改如何救济?

一、什么是“一裁终局”?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有所不同,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本身就是诉讼前置程序,其一裁终局仅是针对部分裁决,仅针对一方,即用人单位一方不可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如果对该裁决不服,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哪些事项的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金额相对较小的纠纷,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小额诉讼;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目前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860元,十二个月为22320元,是否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金额在此以下,才可以一裁终局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说,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总额可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只要每一单项均不超过该限额,就适用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同时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三、面对一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何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终局裁决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该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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