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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想说爱你不容易
发布:2017年02月20日  浏览:3731次

【作者:崔妤頔】

开 篇

日常生活中,

经常能听到有些“豪气”的公司分给员工们“干股”,

员工无需亲自经历创业艰辛便华丽丽地变身公司股东,继而为公司卖命地“撸起袖子使劲干”,

对公司和这些“干股”股东们来说,

这份“豪气”的背后,

也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对这“干股”可是“想说爱你不容易”啊!

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实际上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干股"。而在实务操作中,“干股”通常被理解为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的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因此,

从法律上来讲,

我们可以将“干股”理解为股份的赠与。


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赠与“干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挽留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激发其工作热情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但是,一些中小企业的股东在公司发展初期或是经营瓶颈期迫切想要留住人才,未经整体长远考虑、没有精心设计股权架构而匆忙签订股权赠予协议,由此为公司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带来风险。而接受“干股”的公司员工,有时也因为没有正确认识“干股”的相关权利义务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可以说:

“‘干股’有风险,赠与(接受)需谨慎。”




 “干股”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干股”的优势较为明了——形式简单、操作方便,公司股东只需与受让人签订赠予协议即可,且无需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并不牵涉真正股东的股权结构。


但实务操作中,

“干股”是一把“双刃剑”,

有其自身的缺点:


对公司来说,“干股”对受赠股东的约束性差,不能真正使其与公司真正“同呼吸、共命运”,甚至有可能被其“落井下石”,引发后续风险——未经整体设计精心构架,难以发挥“干股”的股权激励作用甚至适得其反,从而使员工的努力方向无法与公司发展步调真正协调一致;“干股”股东离职,要求对外转让股份以致破坏公司人合性;“干股”股东要求公司高价回购“干股”,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股东只注重自身眼前利益,在公司发展困难期还一味要求公司分红,不能与公司共渡难关;股东想将“干股”变成实股,要求公司进行工商登记,而又不愿意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由此引发一些列矛盾等等。


对“干股”股东来讲,当其与其他股东或公司发生纠纷尤其是进行诉讼程序时,其法律地位可能会被否认。原因如:未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未在工商档案中予以登记、缺少合法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赠予协议无效或被申请撤销等等。所以“干股”股东在受让股份并持有股权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应提前设计进行防范。



 “干股”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公司股东而言,总体思路是将赠与协议设计成附条件赠与协议,并且将条件明确化:

1、设置 “干股”获得的限制条件、考核条件

  如:员工在公司达到一定任职年限;贡献业绩达到相应数额、程度等,标准量化、可控制,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同时也要注重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综合考量指定整体的限制条件与考核方案。例如,经营连锁酒店,前期初创阶段主抓服务品质、营业额,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后则标准着重关注新店的数量、业务增长速度。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干股”的激励作用,配合公司协调发展。


2、行使权利的条件

宏观上讲,“干股”股东权利行使必须与公司业绩挂钩。如,约定公司整体业绩达到多少时才能分红,而不能让股东以为拿到“干股”就万事大吉了,应让其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努力争取公司好业绩,相应地自己才能收获更多。

具体的条件,包括年限、方式、分红比例等等。例如,经营连锁酒店,约定员工任职满3年可获赠公司3%的“干股”,之后2年内店面若增加至8家后可行权,该笔分红分3年发放完毕,第一次分红40%、第二次30% 、第三次30%,如员工未到期离职,则未分配利润取消。


3、权限约束

对“干股”股东赋予权限太多会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而保留权限太少又难以达到想要的激励效果。实践中应根据公司的运营需要、股东协商情况把握好相应的度,如限制投票权利、限制分红权、限制优先认股权,最终目的是防止因为“干股”股权而影响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所以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根据公司需要仅保留“干股”股东分红的权利。


4、股权转让以及退出机制

为避免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行使其股东权利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可在订立赠予协议时作出将股东身份捆绑在劳动关系上的特殊规定,即股东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丧失股东身份,“干股”收归公司或返还原赠与股东,另外也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公司愿意回购“干股”,则应该明确约定按照“干股”赠与时净资产为标准还是退股时的净资产为准,即转让价格事先约定。另外也要注意设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违约责任条款。


对“干股”股东而言,重要的是不要被“干股”的诱人外表所迷惑,而应该在与公司股东协商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理性分析,并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赠与协议中所列主体资格、权利行使条件、权限约束与责任承担、退出机制以及违约责任问题等进行审查,明确风险点并提前设计预防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尤其指出的是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很多人在获得“干股”后,只关心分红情况,不关心公司的运营等状况,公司若出现经营困难时再想脱身,运作不好难免会伤害到自己的权益。

另外,“干股”股东若想成为公司的实股股东,应尽快敦促公司将其权益写进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并提前设计好转成实股的具体条件如什么时间转、如何转,由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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