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平】
按照2013年12月1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因此
一般而言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均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意见》的入刑标准过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腾智律师
有话说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别跑
根据《纪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并非一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40mg/100ml,就存在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便构成犯罪,也存在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并非一定会坐牢。但是,按照《纪要》的相关规定:在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从重情节,不能判处缓刑。
因此“酒驾”被查后
首先是给自己的刑事律师,记住是“刑事”律师,打电话;
其次是积极配合交警的合法执法行为,你的认罪认罚态度是判处缓刑的重要量刑因素;
最后,如果你醉驾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交警尚未赶到现场,记得第一时间给刑事律师打电话,第二时间报警等待交警来车祸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形,调换顺序)。因为按照量刑标准,自首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所以出了交通事故后千万别跑。
二
下列情形的“醉驾”可以不坐牢
(一)地点
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所以在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等地,即使醉酒驾驶,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出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会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此外按照《纪要》,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条规定中,对于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并无规定,意味着酒精含量并不会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当然本条规定规定的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话或者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也是可以作为犯罪处理的,此处需要特别注意。
(二)酒精含量
按照《纪要》的规定,酒后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故一般而言,只要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即便“醉驾”被抓,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被判处缓刑或者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驾驶其他机动车
酒后驾驶两轮、三轮摩拖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酒后驾驶汽车,只要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且没有从重情节,即使“醉驾”被抓也不一定会入狱。如果“醉驾”行为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您“醉驾”被抓,千万别跑,首先给你的刑事律师打个电话,让他来帮你处理。当然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风俗还是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