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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件刑辩案
发布:2017年01月09日  浏览:1516次

【作者:余知越】

编者按:

三十年前,一位二十周岁的大学实习生独立承办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件刑事案。他经历了什么?在噶然而止的结尾,你又想到了什么?

这一段过往就像老电影的黑白胶片,在放映机上缓缓转动、徐徐道来,留白的那一页,有作者的叹息,更有读者的深思……


我的第一件刑辩案



不要以为

我讲的是

离开检察院后

办的第一件刑辩案件,

实际上

我单独办的第一件

刑事辩护案件

是在三十年前。




1986年6月,我才20周岁,作为华东政法学院的大四学生,正在桐乡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才是刚刚有的,之前就叫法律服务处。律师们拿着国家发给的固定工资,办多少案子和收入都没有关系。作为司法局的国家干部,他们还发了警服,只是不能穿着警服出庭。


到实习期到第三个月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的老凌主任觉得我已经完全能够独立办案了,就分给我一只故意杀人案,是当地农村一对夫妇来委托的,委托人没有和我们说几句话,留下费用就走了,感觉自己的儿子杀了人,头都抬不起来。那时所里只有几个律师,案子多得根本忙不过来。所以这么重大的案件也没有老律师带着我办。老凌主任让我不要顾虑,因为在他的观念里,刑事辩护只是配合公检法机关走走过场的,不要有太大的负担。



接案后,我从桐乡坐长途汽车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已经不记得有没有其他律师带着我去。现在看来,那时真是不规范,我一个实习生,不要说律师执业证了,连个实习证都没有,就凭着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就可以到法院阅卷了。印象中案卷不多,看了个把小时就看完了,我在小笔记本上记了案情,就当天坐车回到了桐乡。出差的费用是拿票据向当事人家属报销的,我想着替他们省点钱。


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是个农村的男青年,因为发生了口角,他把自己的女朋友掐死了,尸体被绑上石头沉到了河里。公安找到他的时候,他就承认是自己干的。那时候的公安侦查技术是可想而知的,印象中现场和尸体上并没有发现什么证据。那时还根本没有“客观性证据”这样的名词。先有现场,后有供述是太正常不过的破案经过,只要“人犯”(那时判决前叫“人犯”,判决后叫“犯人”)交代了,一切都万事大吉了。


接着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这个瘦弱的男青年始终低着头,低声地把他的作案经过讲了一遍,和以前的供述一模一样。觉得疑惑的是,仅仅发生了口角,他怎么就杀了人。而且怎么把尸体抬到河边,绑上石头扔下去的过程也不是很清楚。当时的观念中,只要被告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律师是不应该多问其他问题的。但是我有点不放心,鼓起勇气问了他二句:“事情确实是你干的吗?”“有没有别人帮你抬尸体到河边?”,他的回答让我彻底灭了寻找重大辩护点的念头。


于是我相信了老凌主任说的刑事辩护就是走个过场,写了辩护词,无非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家里还有老人需要照顾之类,希望从轻判决。主任看过辩护词,赞许地点了点头。


因为那时桐乡一年大概也就这一件杀人案,等到开庭那一天,法庭内外围着人山人海,这样的场面不免让我感到紧张,轮到我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我以最快的速度读了一遍,大概只花了几分钟,等我读完,只听旁听席上有人喊了一句:“可以拉出去枪毙了。”

没有争议的案件,

所以也没有第二轮,

男青年在最后陈述时也没有说什么,

在法庭上就像在看守所一样始终低着头,

我想他是希望能早点结束自己的生命了。

我最后看了他一眼,

心里不免感到有点可惜。

这就是我独立办的第一件刑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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